當前,我國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最主要的法律有《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另外在《民法通則》、《婚姻法》、《教育法》等法律中也有相應的規定。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如果發生這種行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但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看來,這規定沒有充分發揮作用。
佟麗華:針對兒童的暴力,我可以這樣告訴你,發生在家庭的家庭暴力是更嚴重的一個問題,但是真正被按虐待罪來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非常之少,有“虐待罪”這樣一個罪名並沒有有效地遏制家庭暴力。即使是根據現有的法律,比如老師打孩子沒有構成刑事立案標準,我們有治安處罰法,可以給予治安拘留,也是一種法律懲罰的措施,但實際上,司法實踐中又有多少老師也好,打孩子的其他人也好被行政拘留呢?從這兩個角度來看,增加一個罪名,我不認為是能夠有效解決問題的辦法。
在這樣的事件中,除了幼師,誰還要擔責?北京房山法院法官盧濤根據已判案例分析,此類事件除了追究當事人及機構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受害兒童的民事索賠也會得到法律的支持。
盧濤:加害的這個人肯定是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他本身構成刑事犯罪的話,還應當追究相關老師的刑事責任。是在行使職務行為期間,在這種情況下,幼兒園的開辦機構是應該承擔連帶責任的。
如果有瀆職行為或失職情況發生,也應該被追究責任。
盧濤:監管部門在日常的監管過程中對於老師的資質或幼兒園開辦的資質負有嚴格審核的義務,如果他們相關的人員沒有盡到自己的職責,而導致這樣一些沒有資質的人或者是沒有上崗證的人從事幼兒教學或開辦幼兒園事情的話,失職的人員也是要被追究相關責任的。
法官提示,如果發現孩子在幼兒園或學校受到虐待,家長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得不到有效回應,可以報警或直接訴至法院維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