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雙方利益難平衡
“工資條例,當然會觸動壟斷行業一部分利益,但不僅僅是壟斷行業的問題,主要還是各方面利益關係較多。”人社部上述知情人士稱。
據記者了解,參與《工資條例》起草的各方主要包括:代表工會力量的全國總工會;代表民營企業的全國工商聯;主要代表國有企業的中國企業聯合會;以及相關政府部門比如人社部、財政部、國稅總局、發改委、國資委等。
上述知情人士介紹,這些主要的參與方,均牽涉到工資支付保障的方方面面,甚至在工資確定和支付各環節某個單獨方面,牽涉到多個相關主體。
比如《工資條例》強調集體協商,解決職工的工資水平和支付問題,從全國總工會的角度要強調集體協商的作用;對涉及工資相關宏調的政府部門來講,集體協商也確實是市場經濟手段決定工資的重要措施。
但是集體協商牽涉到企業利益,中企聯方則認為過度強調工資集體協商的作用,可能會忽視企業自主經營,擔心硬性規定會對企業造成影響。
在工資集體協商方面,全國總工會原定的目標是,從2010年到2012年,力爭用三年時間基本在各類已建工會的企業實行集體合同制度,為推行工資集體協商積極準備;此舉無疑會受到勞方的歡迎。
然而,一些代表企業具體利益的部門則從微觀出發,認為企業內部工資改革缺乏依據。誠然職工對工資增長有期待,但他們也希望條例出台之後,在促進工資正常增長的同時,不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
顯然,資方和勞方都不能不管,政府宏調部門左右為難,“從宏觀大局出發,出台時機是否成熟,出台後會對社會造成什麼影響,尤其是對就業,都是必須考慮的問題。”上述知情人士介紹。
據本報了解,工資條例在2008年制定完不久,受阻於金融危機對企業的衝擊,條例就被暫時擱置,另擇時機。
“工資條例出台要想發揮作用,肯定要涉及硬性的約束性規定,需界定或理清法律責任,這就必然影響其他利益主體,有支持或反對的聲音。互相之間如何把握,辦法如何制定,就涉及到平衡問題。”人社部知情人士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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