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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拒公開人均辦公經費 稱屬“國家秘密”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11-02 09:03:44  


 
  “不屬公開範圍”為最常用理由

  在這些拒絕公開的理由中,第二類是“人均辦公經費”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這是最為常用的理由,其中發改委、交通部和鐵道部都以這樣的理由拒絕公開。

  對於這種拒絕公開理由,王敬波教授認為,這並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例第十條規定,財政預算、決算報告是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且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人均辦公經費”屬於財政預算決算的範圍內,當然就屬於政府信息應重點公開的範圍。

  第三類理由是該信息不存在或概念不清。其中水利部拒絕的理由是“所申請公開的人均辦公經費信息不存在”;國土資源部的拒絕理由是,根據財政部規定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沒有“人均辦公經費”科目設置,其概念不清,因此無法提供相關情況。

  王敬波教授認為,這種拒絕理由明顯帶有推搪之意。因為根據我國目前的財政收支分類科目,“辦公經費”是明確確立的財政科目,而每個部委的正式在編的行政辦公人員的數目也是有固定數目的。只需將辦公經費的總數除以人數就能得出“人均辦公經費”的實際結果。怎麼會無法提供?而且在實際的調研過程中,只要部委答覆了“辦公經費”和“辦公人員”的數目,調研人員都視為公開了所申請的信息。

  第四類是要求提供公民所申請獲取信息與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關的證明材料。比如保監會和住建部都使用了這種理由。王敬波認為這種拒絕理由明顯帶有設置公民依申請公開難度和成本的意圖,是不合理的。與推行政府信息公開,構建服務型政府的目標相悖。

  第五類是置之不理。其中煙草局、教育部、文化部、國資委、工商總局、農業部和審計署,一直對於調研人員的信息公開申請不置可否。直到《報告》出台,上述七家部委也未對申請作出答覆。

  王敬波認為這種置之不理的態度明顯違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根據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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