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快評/中評社報道,馬英九接受周刊專訪回答是否考慮與對岸簽署和平協議時說,一般來說,簽署和平協議一定是因為之前有戰爭,從停火、停戰到和平協議,對兩岸來說,這階段早就過去,1979年中共與美國建交時,也宣布不再砲轟金門;之後雙方有了接觸,也設立海基與海協兩會,到今年已20年,交流至今,兩岸直航飛機每週有558班次,因此,以現在的情況,如簽署兩岸和平協議,內容還能增加什麼?
馬英九表示,目前兩岸已簽署的協議有18項,內容包羅萬象,每一項的基礎都是和平,沒有和平如何三通?沒有和平如何打擊犯罪?沒有和平如何互相保障和平安全?簽的內容都是以和平為基礎,所以那不是最優先的。而且有許多台灣民眾對兩岸交流是支持,但也不希望走得太快。去年將兩岸和平協議的想法放進“黃金十年” 的規畫中,這是他4年前的政見,也是“連胡會”的內容,但目前民眾對此還有許多疑慮。
對此,我們要指出,馬英九這位法律人有意置換了和平協議的概念。
兩岸和平協議屬於什麼範疇?福建師範大學閩台區域研究中心政治所所長、法學院教授杜力夫曾在《中國評論》月刊發表專文分析指出,如果兩岸簽訂更加宏觀層面的海峽兩岸和平協議,則更需要兩岸通過立法、執法和司法活動來加以實施。從法律規範的層次上講,兩岸和平協議居於兩岸協定的最高層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規範兩岸的基本政治關係,確定兩岸交往的基本原則。從法律屬性上分析,它的達成,體現兩岸民眾的意願,代表兩岸人民的根本利益和要求;它規範的對象主要是兩岸公權力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是為兩岸執政當局和所有行使公權力的機構提供行為規則,兩岸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均要受其約束。這表明,兩岸和平協議無論是由目前的“兩會”簽署,還是由兩岸民意機構另選代表等其他方式簽署,都屬於“人民制定出來管政府”的憲法性文件,而不是“政府制定出來管人民”的法律性文件。它居於“根本規範”層次,能夠作為“法源”為制定“一般規範”和“具體規範”的兩岸協議以及兩岸各自制定法律法規提供依據。在這個意義說,兩岸和平協議,是兩岸政治關係的框架協定,與兩岸其他宏觀合作框架協議共同構成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互利雙贏的最高規範,即成為在兩岸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憲法”。
也就是說,馬英九上述所列的和平措施,不過是“政府制定出來管人民”的法律性文件,與“人民制定出來管政府”的憲法性文件即和平協議的性質、範疇、意義及作用是不同的。這樣說來,不知清楚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