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律師會見權及辯護人閱卷權
規定:將有關辯護與代理的內容單獨作為一章,增加了諸多保障犯罪嫌疑人委托辯護人以及保障辯護人行使訴訟權利的條文,包括犯罪嫌疑人委托辯護權、辯護律師會見權、辯護人閱卷權、辯護律師申請檢察機關調取無罪、罪輕證據的權利、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權,以及辯護人申訴、控告權等。
解讀:辯護制度是刑事訴訟中人權保障的一項重要制度。近年來,我國的刑事辯護制度取得長足發展,但也存在諸如律師“會見難、閱卷難、取證難”等突出問題。新刑訴法針對辯護制度存在的問題,作了重大修改。
排除非法證據增加程序規定
規定:
——對非法證據排除制度中其他“非法方法”作了界定,指違法程度和對當事人的強迫程度與刑訊逼供或者暴力、威脅相當,迫使其違背意願供述的方法。
——規定了排除非法證據的效力。關於言詞證據,被排除的非法言詞證據不得作為報請逮捕、批准或者決定逮捕、移送審查起訴以及提起公訴的依據;關於物證、書證,對於經偵查機關補正或者能夠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作為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提起公訴的依據,偵查機關不能補正或者無法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規定了排除非法證據的訴訟環節。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均可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另外,檢察人員參加庭前會議時,應當就排除非法證據提出意見。
解讀:為有效防止刑訊逼供等現象的發生,新刑訴法明確宣示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原則,並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檢察機關在非法證據排除方面可以發揮重要職能作用。規則對檢察機關排除非法證據的具體操作程序作了規定。
訊問錄音、錄像可當庭播放
規定:每次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對訊問過程實行全程錄音、錄像。訊問由偵查人員負責,錄音、錄像由檢察技術人員負責;被告人或者辯護人對訊問活動合法性提出異議的,必要時,公訴人可以提請法庭當庭播放相關時段的訊問錄音、錄像,對有關異議或者事實進行質證;向人民法院移送證據材料時,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審前供述系非法取得,並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將訊問錄音、錄像連同案卷材料一並移送人民法院等內容。
解讀:檢察機關從2006年開始推行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的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在檢察機關內部,對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的要求更高,要求做到“全程、全部、全面”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