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1月23日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于22日起施行。在最高人民法院22日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辦公廳主任于厚森介紹說,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批准徵用、徵收、佔用草原也可定罪。
新華網報道,這個總共7條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違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草原,改變被佔用草原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草原大量毀壞的,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草原法,無權批准徵收、徵用、佔用草原而批准,超越批准許可權批准徵收、徵用、佔用草原,不按照草原保護、建設、利用總體規劃的用途批准佔用草原,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式批准佔用草原的行為,規定了下列情形為“情節嚴重”: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草原40畝以上的;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草原,造成20畝以上草原被毀壞的;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草原,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針對草原面積大,草原執法人員人數少,執法裝備差,履行職責時經常遇到暴力抗拒執法,甚至執法人員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和危害的情況,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草原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煽動群眾暴力抗拒草原法律、行政法規實施,構成犯罪的,以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司法解釋明確設定了非法佔用毀壞草原的定罪標準,規定了非法佔用草原“數量較大”的標準一般為“20畝以上”;曾因非法佔用草原受過行政處罰,在三年內又非法佔用草原的,則為“10畝以上”。
中國共有草原約4億公頃,佔國土面積的41.7%,作為中國面積最大的陸地生態系統,生態地位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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