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第四到第七條明確持“綠卡”人員在華工作可享有的各項待遇。其中第四條明確,“在中國就業,免辦《外國人就業證》;符合條件的,可優先辦理《外國專家證》、《回國(來華)專家證》以及各地人才居住證”;第五條規定,“可以合法獲得的人民幣在中國境內進行外商直接投資”,此舉可減少投資的稅收和兌換成本;第六條規定,“在中國投資項目、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改革、商務、工商、外匯等部門按照外資管理有關規定簡化核准及審批程序,提高效率”;第七條規定,“可按規定參加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和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辦法》第八條規定,“隨遷子女義務教育階段入學,符合條件的,可享受相關政策,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辦理入、轉學手續,不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費用”。首次在國家層面明確了持“綠卡”人員的子女可在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享受本地居民待遇。鑒於我國高等教育階段針對外國學生的入學要求更適用於外籍人才子女,故仍按現行政策執行。
《辦法》第九條規定,“可以《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作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參加社會保險各項手續。在中國境內就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在中國境內居住但未就業,且符合統籌地區規定的,可參照國內城鎮居民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終止等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簡化流程、提供方便”。此條一是明確可以“綠卡”作為有效身份憑證辦理參保手續;二是由於我國《社保法》及實施細則已將在境內就業的外國人納入我國社保體系,故明確按照現行規定辦理;三是體現“國民待遇”原則,明確在境內居住而未就業的“綠卡”持有者,符合相關要求的,也可以參加我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四是體現“優待”原則,明確對“綠卡”持有人辦理手續提供方便。
《辦法》第十條規定,“可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規定,在工作地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離開該地區時,可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或轉移手續”,即持“綠卡”人員在住房公積金方面與中國公民享有同等待遇。《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可不受《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的意見》中關於境外個人在境內購買自用商品住房需在境內工作、學習超過一年的限制,按照其他有關規定在境內購買自用、自住商品住房”,明確持“綠卡”人員不受外國人在中國買房必須住滿一年的限制,其他購買條件仍按有關部門或地方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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