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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用財產申報抑制腐敗之外,幾乎別無選擇, |
一邊是對“房叔”的舉報經過紀委核實屬實,“房叔”被移送司法機關;另一邊則是為“房叔”舉報者提供信息的廣州市房地產檔案館的洩密者被撤職並記過。既然被舉報者都被移送司法機關了,“房叔”房產信息洩密者為何要被處理,這不是自相矛盾嗎?難怪網友要為此熱議了。
然而,從現有的法律規定和制度上講,對洩露“房叔”房產信息者進行處理並沒有違法。因為,根據2006年10月國家建設部頒發的《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相關規定,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對房屋權利的記載信息,單位和個人可以公開查詢。但是,只有“房屋權利人”、“房屋權利人的委托人”、“國家安全機關”等特殊個人或單位才有權限查詢與該房屋權利有關的原始登記憑證。比如,房產的地址、該個人所有房產的詳細信息等。普通公民查詢的權限是:知道房產者名字不能查房產信息,但如果知道房產詳細地址,可以到政務中心或者交易登記中心查詢房產的所有者、房產是否被抵押等信息。“房叔”舉報者僅知道“房叔”的名字,而廣州市房地產檔案館的洩密者為其提供了所有“房叔”名下房產的信息,當然違反了上述規定,要接受處罰,不能因為“房叔”是貪官而豁免。這是“形式正義”的要求,做一件事情無論結果和目的如何正當,過程和程序要合法。
而且,如果因為“房叔”是貪官而洩露他的房產信息不受處罰的話,那麼,其他任何人也可以假借為舉報“貪官”為名,查詢普通公民的房產信息,如此,公民的隱私將蕩然無存了。形式不正義、程序不正義的結果,完全可能導致實質不正義、結果不正義,儘管有些時候形式不正義帶來了實質的正義。
但是,必須指出的是,在這次“房叔”事件中,儘管洩密者違背了現行規定,形式不正義最終帶來結果的正當,結果和實質上是正義的,但這裡就存在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嚴重衝突。在這種嚴重衝突之下,光一味地指責網民和處罰洩密者是無濟於事的。因為,一個好的制度,必然會協調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會讓公民有效地通過形式正義來達到實質正義,但在舉報“房叔”事件中,公民無法知曉官員的房產信息,他們要舉報貪官,就只能通過違反形式正義的方式來達到實質正義,這就是制度供給不足,是制度之痛。
因此,從這一事件中,更值得檢討的是我們的制度供給。一方面,我們要大力推進官員財產信息公開制度,讓官員必須主動公開財產信息;另一方面,必須完善房產信息的查詢,房產信息不妨區分為官員房產信息與普通公民房產信息兩種。對於官員房產信息任何公民都可以查詢,而普通公民房產信息的查詢必須有所限制。如此既可保證公民個人隱私又強化對官員的監督,也就不會出現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嚴重衝突,公民監督官員也無須通過違法手段甚至賄賂個別工作人員來得以實現!(時間:12月26日 來源:法制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