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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拘留所應對被拘留人進行安全監控
http://www.CRNTT.com   2012-12-31 21:51:40


  中評社北京12月31日電/公安部網站消息,《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已經公安部部長辦公會會議通過。《辦法》規定,拘留所應當安裝並使用監控錄像等技術防範設備對被拘留人進行實時全方位安全監控。
 
  國際在線報道,《辦法》指出,拘留所應當堅持依法、科學、文明管理,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尊重被拘留人的人格,不得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縱容他人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
 
  《辦法》要求,拘留所應當安裝並使用監控錄像等技術防範設備對被拘留人進行實時全方位安全監控。監控錄像資料至少保存15天。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死亡、身體受到傷害,可能提起國家賠償要求的,拘留所應當將相關監控錄像資料予以刻錄留存。
 
  《辦法》規定,拘留所應當根據被拘留人的性別、是否成年以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對被拘留人分別拘押和管理。對被現場行政強制措施性質拘留、拘留審查、驅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人,應當與其他被拘留人分別拘押和管理。
 
  《辦法》強調,被拘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拘留所應當根據不同情節依法分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起哄鬧事,打架鬥毆的;毆打、體罰、虐待、欺侮他人的;故意損毀拘留所財物或者侵犯他人財產權利的;預謀或者實施脫逃、行凶、自殺、自傷、自殘、吞食異物以及隱藏違禁品的;傳授違法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違法犯罪的;襲擊民警及其他工作人員的;違反拘留所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對被拘留人的訓誡和責令具結悔過,由管教民警決定並執行,並記錄在被拘留人管理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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