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法
收養兒童應向民政部門登記
昨日,北京一區縣民政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對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負責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暫時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容撫養”。
該負責人表示,民政部門的兒童福利機構是收容撫養孤殘或棄嬰兒童的專門部門。如果社會公眾發現或者臨時收養了這類兒童,應該及時送往兒童福利機構。
據介紹,《收養法》規定,14歲以下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被社會公眾收養。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但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如果是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還應在登記前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