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月7日電/文匯報報道,香港律政司根據司法程序向特區終審法院申請,建議終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尋求解釋1999年就居港權釋法內容的籌委會意見的法律效力,反對派公開聲言律政司此舉是“向法院施壓”、“破壞法治”云。香港大學法學院教授陳弘毅在昨日一研討會上表示,人大過去4次釋法,只是就有關法律問題作出有約束力的解釋,香港法院仍然可以根據原有原則,解釋《基本法》,故釋法不會衝擊法治。
在昨日由反對派23名立法會議員及城市大學當代中國研究中心主辦的“‘一國控制’對‘一國兩制’”憲制研討會上,論壇上,香港大學法學院院長陳文敏聲言,律政司就外傭居權案向特區終院提出尋求釋法的建議,“正正是對法院不尊重”,“將個波夾硬推畀法院,丟政治問題個波畀法院”,又稱雖有支持釋法者呼籲相信法院獨立決定,但聲言此說要在建基於特區政府承諾無論判決如何,都不會“輸打贏要”,再尋求人大釋法,但可惜律政司“拒作承諾”。
律政司提請釋法非政治問題
陳弘毅在發言時,引用了香港大律師公會於2012年12月18日發表的聲明,指“代表政府提出所有合理的論據,是律政司司長在專業上和憲法上的責任。終審法院是否按《基本法》第一五八(3)條提請人大釋法純屬法律問題。正如代表任何案件當事人的法律顧問一樣,律政司司長本人及其部門、以及所延聘的法律專家,包括本地和海外的資深大律師及大律師,有責任共同磋商,提出一切合理可辯性的論據,而其他當事人的法律代表團隊亦必會對此提交論據作出抗辯”,故律政司向終院建議提請釋法,是法律而非政治問題。
他續說,自己相信終院會獨立專業判斷在外傭居港權一案上提請釋法,是否符合《基本法》第一五八條的條款及程序,“法院會獨立公正,就正反雙方作專業判斷”。
非常任法官 撰文指法制未變
陳弘毅又強調,《基本法》已規定了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有解釋權,同時授權港法院自行解釋,是一種“妥協”,並以美國的聯邦制為參考,指州法院對法律亦無“終極解釋權”,做法是讓中央要保持權力的同時,尊重高度自治等因素。
他並引述了特區終院非常任法官、曾參與審理居權案的梅師賢爵士的文章,其中指《基本法》是獨特製度,區分了終審權與解釋權,故人大釋法並不一定對傳統法治理念衝擊,要視釋法權力範圍性質等因素,並相信到“目前為止”,對方都不覺得人大釋法會對普通法運作有直接負面影響:“日常的法制運作,無論是法官、裁判官,到上訴法院,甚至終審法院,直至目前為止,我不覺得人大釋法對香港的日常的法制運作上,構成直接負面的影響。”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王敏剛昨日在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香港特區的基礎是來自中國憲法和《基本法》,《基本法》中列明了提請人大釋法的條件和程序,反駁指特區政府依照程序向法院提請,才是依法辦事,不存在破壞法治之說;任何人要求絕不釋法,才是破壞香港特區的法治系統,“反對派現在將提請人大釋法等同影響香港法治,是一個嚴重誤導社會的信息”。
新界社團聯會理事長陳勇則表示,律政司現在只是向法院提出申請,一切仍然要待法院作出判決,故不存在有反對派聲言特區政府的做法是輸打贏要。他以剛果金案為例,當時是由終審法院法官投票,最終決定提請人大釋法的,各界人士都應該尊重法院的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