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移案廣東,避開關聯執行
55歲的鐘華祖籍湖南、生於廣東、泰國國籍,他自稱“中國炒賣房產的教父”,“在房產沒蓋起來之前搞預售、賣樓花,應該是我從美國最早帶回來的,可是我沒掙到錢”,鐘華笑稱。
這指的正是1993年8月8日動工的中誠廣場。1996年,在美國過春節的鐘華突然接到鵬城公司財務總監的電話,稱海南省高級法院查封了中誠廣場。起因是,海南三家房產公司欠下海南中建第六工程局承包公司6000多萬債務。
這三家房產公司為海南華強房地產公司、海南瓊山鐘誠房地產公司和海南鐘華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均為鐘克華。實際上,鐘克華是鐘華的堂哥,鐘華遞給記者的名片上的中文名為“鐘德鏵”,其泰國名字為KULPHAT.SA-NGA。
在海南省高院和最高法院的判決書中,沒有出現“鐘華”和“鵬城公司”字樣。正常情況下,因鐘克華公司系有限責任公司,其公司債務應由公司資產承擔。海南高院相關通知書中稱,海南三家公司“以鵬城公司名義”開發中誠廣場。
但是,鐘華始終認為自己是“案外人”,對中誠廣場的查封並不合法。鐘華稱, “我與鐘克華的公司沒有任何經濟往來。事實上,海南高院當時已經查封了我堂哥公司的財產,包括辦公樓、6座公寓樓,以及21輛車”,鐘華說,“只是時機不好,趕上了海南房地產泡沫崩盤,所以他們(法院)看上了廣州的中誠廣場。外界傳言中誠廣場因資金鏈斷裂被執行,更屬無稽之談。”
在最高法院1997年3月一份裁定中,中誠廣場被列為“中誠集團”的資產而遭查封。在鐘華看來,這一名稱模糊了中誠廣場的產權,使其成為執行資產的一部分。海南高院則在1999年2月作出的一份查封中誠廣場的裁定書中認為,中誠廣場是鐘克華控制的華強公司以鵬城公司名義開發的,因此將鵬城公司追加為被執行人。
該裁定書影印件顯示,內容僅有幾百字,第一段提到申請執行人提出查封鵬城公司財產要求,第二段寫“查封被執行人以廣州鵬城房產有限公司名義開發的位於……”。
鐘華與政商高層交往緊密,為解封中誠廣場,他自稱找到“還是董必武秘書時就認識”的一位時任最高法院院長。對方告訴他,可以用法院內部的措施解決中誠廣場問題,“但撤封不可能,一旦撤封,就成了病案”。不久之後,海南高院主管此案的執行局長和主管副院長不巧雙雙落馬。
“法院內部的措施”,指的是移案,將海南高院的案子移到別的法院解決,兩個法院都可不受病案考核之累。
1998年最高法啟動移案工作。至2000年8月,多次協調無果後,其時最高院領導批示,為以示公正,協調會議地點選在與廣東和海南沒有任何牽扯的貴州省高級法院進行,並且不設時間期限,直到拿出結果為止。
協調一直持續了7天,8月27日,最終達成了一份和解協議。鐘華與海南中建六局約定,鐘華分幾次連本帶息支付海南中建六局公司1.2億元,在支付首期債務後,該公司可撤銷凍結申請,鐘華可到法院辦理解除查封手續。
2001年4月16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又下發了一份通知,將中誠廣場執行案指定廣州市中院負責。
廣東省高院當時一份文件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辦文件的授權,你院(廣州市中院)應裁定解除全部對‘中誠廣場’相關樓層的查封,並通知廣州市房管局,今後凡涉及‘中誠廣場’的糾紛,其他法院不得再行查封。其他法院需要財產保全或執行的,一律到你院進行債權登記,統一協調執行。”
由於停工多年,中誠廣場一下子湧來了158家債主。
鐘華如今坦陳,將案件移回廣東,自己在政界司法界都做了工作。但此後解封依然沒有進行。他希望舊相識楊賢才能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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