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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回應蘭考大火:暴露孤兒救助體系漏洞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1-09 17:14:00  


 
  民辦社會福利機構應與當地民政部門共同舉辦

  問:民政部門對舉辦民辦兒童福利機構有何規定?又有哪些扶持和幫助?

  答:民政部規定,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以孤兒、棄嬰為服務對象的社會福利機構,應與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共同舉辦。依據是未成年人保護法要求對孤兒、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

  同時,在實踐中,社會上一些愛心人士和民間機構出於善意和愛心,主動收留撫養一些孤兒、棄嬰,一些撿拾人發現了孤兒、棄嬰後也向這些集中收留孤兒的個人和民辦機構送,有的漸漸形成規模。

  對這類個人和機構與民政部門合辦,由民政部門履行監護責任,通過委托的方式由個人或民間機構撫養,既符合法律規定,又能滿足個人和民間機構的願望和要求,也符合政府與民間合作、政府購買服務和社會福利社會化的發展趨勢。對這類民辦機構,民政部門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同時積極引導慈善資源和社會捐贈,幫助其解決困難,提高養育條件。

  問:收養孤兒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權責關係怎樣?

  答:收養法鼓勵具備收養條件的公民依照法定程序收養孤兒、無法查明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棄嬰,收養關係一旦成立後,收養人與被收養孤兒、棄嬰等同親生父母子女關係,是被收養孤兒、棄嬰的法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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