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遇險者固然是政府部門的義務和責任,但作為驢友,同樣也應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即遵守社會既定的公共規則。既然明知西沙旅遊的線路還沒有正式開通,那就意味著這條線路存在著一定的風險,豈能因對西沙旅遊的向往、為那“想象中的純淨海景就在眼前,一切都值了”而罔顧自身責任,明知不可為卻為之?
其實,“誰造成危險,誰承擔責任”也是國際上對於類似遇險營救的共識和慣例,對待此類事件,大多數國家都是通過讓驢友自己埋單來降低公共資源的損失,也相應明確驢友的責任。事實上,早在三亞小東海發生驢友遇險一事之後,媒體就曾建言相關部門應率先出台地方性法規制度,追索因救助而造成的社會資源浪費。
但很遺憾,三亞小東海的這起事件最終還是不了了之,那一對被救的情侶也沒有受到任何追責。從約束驢友違規的衝動,節約公共資源的角度來說,此次援救私闖西沙並且遇險的驢友後,追責千萬別再不了了之,對擅闖尚未正式開通的旅遊線路者,應有相應的責任追究,更進一步說,相應立法亟需提上議事日程,以便震懾那些責任心缺失的旅遊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