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0日,市紀委對翟振鋒進行立案調查,主要圍繞翟振鋒是否倒賣經適房、是否挪用公款等問題進行重點調查。根據調查,翟振鋒家庭自上世紀90年代初至今一直經商(先後經營煤礦、造紙廠、房地產開發等),不能證實其擁有的多套房產購房資金來源違紀違法。調查期間,翟振鋒主動交代其曾兩次共受賄7萬元,以及其他違犯財經紀律等問題。調查中發現翟振鋒弟弟翟戰營倒賣經適房的問題(獲利款被收繳),系翟戰營個人行為,未發現有翟振鋒參與。
關於舉報翟振鋒挪用公款3000萬元的問題,鄭州市檢察院反貪局會同鄭州市高新區檢察院反貪局於2007年已進行過初查,認為不具備立案條件,但市紀委調查組查閱其偵查卷後認為,雖然挪用公款3000萬元是經集體研究決定,並已經連本帶息交回,但翟振鋒已構成違紀。
經鄭州市紀委常委會研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將翟振鋒違紀問題交由二七區紀委調查處理。2011年10月,二七區紀委、監察局給予翟振鋒開除黨籍、行政撤職處分,違紀款7萬元上繳財政。
專案組初步調查顯示,對挪用公款,翟振鋒存在偽造“集體研究決定”的嫌疑。鄭州市委主要負責同志表示,如果發現上次調查存在問題,也將嚴肅追究責任。
經適房小區出現商品房,符合當時政策。但蘭亭名苑項目是否涉嫌失職瀆職、以權謀私等,還需調查。
蘭亭名苑小區是經適房項目,為何出現商品房?
經查證,該小區的商品房主要有兩類,一類叫做“補差商品房”,另外一類是該項目三期為商品房項目。
該小區分為三期建設。其中一、二期為經適房,建設計劃7萬平方米,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劃撥,共建設經濟適用住房近5萬平方米,補差商品房2萬多平方米(其中配套商鋪6895平方米)。項目三期為商品房項目,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出讓,建設商品住房3萬多平方米。
所謂“補差商品房”,是指經適房建設初期,在經適房小區建設一定比例的商品房,來打破資金不足的瓶頸。
1996年4月,原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開發中心下發通知明確:“承建單位所建住宅總量的70%—80%作為安居住宅,其餘20%—30%作為商品房以市場價向社會公開銷售”。
1999年6月,鄭州市政府《關於加快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若干問題的通知》中也有明確表述。2000年1月,鄭州市房管局相關文件規定:非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比例最高不能超過30%。據計算,蘭亭名苑小區補差商品房比例約為29%。
“補差商品房”政策在2005年9月宣告終結,不再執行。當時《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明確提出:禁止改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的用途,禁止利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禁止違反規定利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建設其他商業用房。
蘭亭名苑小區一期、二期項目分別於2003和2004年獲批,並下達計劃,存在“補差商品房”並不意外。翟家在該小區持有的20套房產中有1套屬於補差商品房,3套屬於項目3期的純商品房,剩下全是商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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