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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中常會確認:馬英九可再參選黨主席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1-24 10:45:43  


  中評社台北1月24日電/國民黨中常會23日決議,依照人民團體法及國民黨黨章,確認馬英九主席2005年至2007年之任期未過半,應不視為一任,今年可以再次參選。

  中央網路報消息,國民黨副主席兼秘書長曾永權表示,依照國民黨黨章第41條規定:“黨章解釋之權,屬於全國代表大會,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屬於中央委員會。”又黨章第21條規定:“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中央常務委員會執行職務,並對其負責。”本案決議將作為國民黨主席任期爭議之解決依據,並以報告事項補提下一次的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備查。

  國民黨中常會23日下午經與會中常委一致鼓掌同意,通過由中常委黃昭順提案、25位中常委連署之臨時提案,提案主旨為“有關本黨章第17條‘主席之任期為四年,得連選連任一次’未明文規範任期中斷之認定,進行再次確認案”。

  提案中表示,近來有人提出“馬主席競選黨主席連任”的適法性問題,造成基層黨員的不安與憂心;也有基層黨員反映,值此景氣逐漸復甦時刻、全黨應一致支持政府拼經濟。國民黨身為執政黨,理應團結一致,穩定民心,因此有必要於常會中再次釐清相關爭議。

  提案中亦指出,回顧近年來本黨黨主席歷次選舉,馬英九主席在民國2005年8月19就任主席,2007年2月13日辭職,擔任黨主席時間為一年五個月多,原任期未過半;吳伯雄主席則是在投入黨主席選舉獲勝後,於2007年4月11日就任,2009年10月17日任滿,擔任本黨主席達兩年六個月多,超過任期之一半;2009年7月26再由馬主席當選,10月17日就任。參照國內外黨政運作實務,任期超過一半者,即視為“一任”,亦即任期未過半者,即不視為“一任”。馬主席於2005年至2007年任黨主席,其間未滿兩年,應不視為“一任”。若參選本黨今年黨主席選舉,並未與本黨黨章第17條中“連選得連任一次”的規定相牴觸,亦符合“人民團體法”第49條所要求的“民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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