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煜:個人認為信息錯誤、遺漏的,可以向征信機構或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異議受理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處理。
值得一提的是,《征信業管理條例》對個人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設定為5年。王煜指出,不良記錄保存時間太長,信息主體信用重建的成本過高,保存時間太短,對信息主體的約束力不夠。
王煜:國際上一般都對個人的不良信息設定了保存時限。英國規定保留6年,韓國規定保留5年,美國規定,個人破產信息保留10年,其他負面信息保留7年,我國香港地區的規定是,個人破產信息保留8年,敗訴信息保留7年。
和之前的修改稿相比,《征信業管理條例》在保護個人信用信息的權益上有所強化。對征信機構或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違反規定,侵犯個人權益的,由監管部門依照《條例》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征信業管理條例》將於2013年3月15號正式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