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2月25日電/在沒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應當認為救助人不是侵權行為人,而是好心施救人;只要救助人盡到通常注意義務的,不對救助不成功的後果承擔責任。1月初,僅十五條、千餘字的《深圳經濟特區助人行為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公開面向社會徵求意見後,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在2月22日舉行的深圳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該條例提請初審。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在初審報告中表示,該草案在歸責原則方面實行過錯責任原則,也符合上位法的基本原則。
救助人適用無過錯推定
羊城晚報報道,明明好心救助他人,卻被反咬一口成了侵害人,這是當前許多人不願意施救的主要顧慮。《條例》第五條參照刑法上無罪推定原則,採用了無過錯推定原則,即在沒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應當認為救助人不是侵權行為人,而是好心施救人。
如果被救助人主張其遇到的險情是由救助人造成,要求救助人承擔法律責任的,被救助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在調研起草過程中,有意見提出,實踐中不能排除有些情況下被救助人的險情是救助人造成的,因而一概規定適用無過錯推定原則是否合適?
深圳市政府認為,實踐中被救助人遇到的險情的確存在既可能是救助人造成,也可能不是救助人造成的兩種情況。但如果一概規定對救助人適用有過錯推定原則,則顯然不利於鼓勵人們對遇險人實施救助,從根本上講也不利於遇到險情急需得到援救的人的利益保護。因此,草案參照刑法上無罪推定原則,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不能推定救助人是侵權行為人。
由被救助人提證據合理
徵求意見時有人提出,被救助人遇險時往往難於保存和提供證據,讓被救助人提供證據是否公平合理。深圳市政府表示,接受救助的被救助人是受益人,如其認為對其提供救助的人對其存在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規定由其承擔舉證責任,不僅合情合理,也有法律依據。
同時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誰主張誰舉證。救助行為也不是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無過錯責任或者推定過錯責任的行為,不需要由救助人自證無過錯。
如果出現救助不當造成傷害加重或者救助不成功,救助人被要求賠償,這也是就助人的後顧之憂。針對此情況,《條例》第六條借鑒國外立法經驗,採用了責任豁免原則,規定只要救助人盡到通常注意義務的,不對救助不成功的後果承擔責任。“通常注意義務”,是指在緊急情況下實施救助行為時絕大多數人能夠注意到的義務,其具體標準,可由司法機關結合具體個案實踐予以掌握。
《條例》還規定,因救助行為被投訴或者被起訴的,救助人可以向市或救助行為發生地的區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救助人提供法律援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