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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先生禁許仕仁案被告“索料”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4-14 09:25:15  


 
  廉署搜證不檢控不列證供 

  不過,“A先生”指出,他並未在搜證後遭廉署檢控,只是一名受查者,搜證亦被列為不被採用的證供。儘管如此,“A先生”卻被其律師告知,律政司本月2日通知,決定把屬於“A先生”提供的證據交給被告。“A先生”因此去信律政司,援引普通法指出,搜證並不符合可作為披露的證據。“A先生”同時申明,由於兩封律師信中提及的資料來源,顯示為他的公司,律政司將兩封信跟其他搜證同時向案中被告披露,恐怕會令“A先生”被聯想到是案件舉報者,做法並不恰當。
  憂令家庭關係雪上加霜 

  根據第二○一章《防止賄賂條例》第三○A條“對舉報人的保障”條例,律政司做法剝削他獲得保障的權利,更令原本不佳的家庭關係雪上加霜。再者,“A先生”認為,屬於自己不被採納的證供,是否可向被告披露,根本並非律政司所決定;應由法庭經聆訊而定奪。而且“A先生”有權透過司法覆核推翻律政司決定。

  “A先生”同時指,根據私隱權利,律政司不能以公眾利益為由強行公開他的資料。於是“A先生”向法庭申請,禁制廉署公開文件資料,以及向被告披露錄影會面提及資料的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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