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漲
4月23日,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廣州市未成年人保護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規定: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讓其獨處,也不得交由未滿16周歲的人代為照顧。同時提出,各市、區、縣政府要成立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2013.4.24《南方都市報》)
廣州的這份《草案》添補了更多的細節,同時也有更多的亮點。譬如:教師出現抑鬱症應調離、未成年人整容“禁止”改為“不提倡”、禁止學校、幼兒園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未成年學生捐款捐物、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等不得利用興趣班進行義務教育階段的數學、英語等升學考試科目的補習……在筆者看來,這些條例反映了社會政府給予孩子更多的尊重,也欲為孩子營造更為健康安全環境的決心。
回看令人痛心的長春偷車殺嬰案,以及前年的廣東佛山小悅悅事件,我們在悲痛之餘,也不禁在反思,若父母能夠更細心的照看孩子,是不是可以減少此類慘案的發生?在中國的傳統文化中,常有著一種“孝”為先的理念,人們更多體恤的是父母,有時卻忘了孩子的權利。
在國外,父母不得讓12歲以下未成年人獨處,否則可能被剝奪監護人資格。美國一些父母因為個人疏忽,把孩子獨自落在家裡導致孩子死亡等事情常有發生。疏忽的父母會被逮捕,受到法律制裁。而轉觀中國的反應,不少人卻在疑惑著,父母喪子本是切膚之痛,為何卻還要雪上加霜地收到了法律的制裁。卻沒意識到,防禦意識弱的孩子是因為父母保護不當而失去了生命。
然而,要將法律有效果地落實下去,給孩子以實際性的保護,很重要的一點,便是提高孩子本身及其父母的法律意識。要讓父母明白,哪些做法是違法的,哪些界限是不能觸碰的。而對於孩子本身,也要讓其知道自己所擁有的權利,當權利受到侵害時,不應該忍氣吞聲,而要學會正當的自我保護以及尋求援助。在中國農村,未成年人合法權利受到侵害的事例數不勝數,作為政府,也應該更加重視農村法律意識的普及,加大對農村孩子的保護。
孩子代表著新一代的希望,是需要國家和社會異常重視的。作為社會,有責任給孩子們一個健康安全的成長環境。而這個最堅強有力的保證,莫過於法律。筆者很欣喜地看到社會能有更多實際的舉措來保護孩子,同時也希望,國家法律能進一步細化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對於未成年人負有的監護職責,使法律更具可操作性,給孩子帶來更為細心的成長呵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