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劉桂生供述,在對查處葯企的案件處罰決定醞釀和執行中,作為分管領導,自己有“准末位發言”權和執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權力集中和監管考評缺失,使得“自己分管範圍內,習慣擅自做主”。
“此外,湖南葯品集中採購招投標存在申訴案受理和標書管理不規範、葯品質量層次評定和葯品投標報價指導價定價的工作方法和流程缺失,申、投訴案件處理辦法和流程未制定等制度空白,使得這一過程沒有監督。”案件偵辦檢察官說。
[觀點]
剛性監督,重要崗位幹部合理分權、限權
湖南省預防腐敗局副局長胡海鷹表示,從劉桂生案可看出來,有些事情不是沒有制度,而是因為制度被規避、被空置甚至變異,導致腐敗滋生。
“防範醫葯監管領域職務犯罪,須靠科學的制度設計。”省檢察院在對這起系列案件的檢察建議中提出,在健全公務員長效教育機制,抓好幹部隊伍教育、建設同時,要從制度層面入手,強化剛性監督,從根本上阻止犯罪客觀條件的成就。
饒力明認為,對重要崗位幹部首先要完善輪崗制度,實行合理的分權、限權;建立與行政處罰決定配套的諸如“主辦人負責制”、“合議會負責制”等機制;要充分發揮法規處等部門對相關制度、決策、措施的審核把關作用和糾錯機能。同時要嚴格落實定期公告葯品抽查檢驗結果,完善葯品集中採購招投標各流程細節,引入暢通多方監督管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