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5月5日電/“在同一領域,一次性查處職務犯罪20件26人,案涉1個廳級幹部,4個處級幹部,涉及相關職能單位部門11個,覆蓋藥品生產流通各個環節這在全國醫藥監管領域也屬罕見。”
這是在近日湖南省檢察機關通報一起涉及藥監領域特大腐敗“窩案”時,湖南省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處處長饒力明發出的感慨。
“問題官員”幾乎覆蓋藥品生產流通各個環節
新華網報道,據了解,現年58歲的湖南省藥監局原副局長劉桂生,在藥監局任職期間,利用分管稽查總隊、市場監管處工作以及兼任湖南省藥品集中採購聯席會議成員的職務便利,先後接受12家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請托,在藥品監督管理和參與藥品集中採購管理當中為請托人謀利,非法收受賄賂50筆共計82萬元。
而涉案的另外4名主要官員陽軍、肖穀成、唐凌、梁建寧案發前分別位居湖南藥監局藥品安全監管處處長、湖南省物價局藥品價格處處長、湖南省衛生廳藥品集中採購中心副主任、湖南省藥檢所副所長等關鍵職位,其受賄金額分別為6萬元、17.9萬元、9萬元和71萬餘元。
上述“問題官員”幾乎覆蓋了藥品從生產到流通領域各個環節,分別掌握了藥品生產和經營許可審批、藥品質量監管、藥品質量層次認定、藥品價格認定等重要行政職權,能夠直接影響到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公眾用藥安全。也正因如此,這些官員自然成為了藥品生產、銷售企業的“公關對象”。參與辦案的檢察官說,“問題官員”與其涉案的手下一道,涉嫌在腐敗利益共謀上配合得近乎“天衣無縫”。
“錢權交易明顯、作案頻繁是這一案件的顯著特點。”饒力明說,劉桂生受賄金額雖只有82萬元,作案卻多達50餘次;肖穀成非法收受賄賂只有17.9萬元,作案卻有15次之多。
參與偵辦的檢察官說,這些官員自認為大權在握,手段隱秘,加之相互之間利益關聯,錢權交易成了他們的“家常便飯”。除了各自利用職務便利為自身請托人謀利外,他們還時常相互勾聯,“全程”滿足藥品生產、銷售企業的請托。
2007年至2010年,陽軍等人先後在劉桂生的“招呼”之下,對長沙雙鶴藥業有限責任公司被查獲的“滴通鼻炎水”、“複方甘草片”等數種劣藥予以從輕處罰。類似的情況在厚厚的案卷資料中隨處可見。對違法違規企業的處罰“輕描淡寫”,直接導致一些無良企業知法犯法,代理銷售劣藥的情況多次出現、屢禁不絕。
制度缺失讓腐敗分子“隨心所欲”
諸多管理制度上的疏漏讓腐敗者幾乎可以“隨心所欲”。
近10年來,劉桂生一直分管湖南省藥監局稽查總隊和市場監管處兩個重要部門。這兩個部門擔負著全省藥品生產、經營許可審批、藥品市場日常監管和藥品打假職能。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十年間湖南省的整個藥品市場都是劉桂生在一手把握。
據劉桂生供述,在對查處藥企的案件處罰決定醞釀和執行中,作為分管領導,自己有“准末位發言”權和執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權力集中和監管考評缺失,使得他“在分管範圍內,習慣於擅自做主,個人說了算”。
據檢察官介紹,湖南藥品集中採購招投標存在的諸多制度空白,使得藥品集中採購等程序少有監督,難有公正。
據了解,當有企業希望得到藥品集中採購招投標方面關照時,劉桂生就利用省藥監局副局長和“湖南省藥品集中採購聯席會議成員”的雙重身份,一方面通過梁建寧將有關提高藥品質量層次的虛假證明資料增補進標書當中,使企業獲取評標加分優勢,肖穀成則利用省物價局藥品價格處長的優勢,將藥品價格采集信息指導價等信息提前透露給請托人;另一方面,陽軍則利用省藥監局藥品安全監管處長兼湖南省藥品集中採購聯席會議聯絡員職務便利,通過“打招呼”干預,湖南省衛生廳藥品集中採購中心副主任唐凌則會與之應和,進而使得請托企業藥品順利中標掛網銷售。
防範腐敗制度多“掛在墻上、講在嘴上”
事實上,記者調查發現,涉案的相關部門並非沒有相關防範腐敗的制度,但這些制度多是“掛在墻上、講在嘴上”,根本無法形成有效的制約力。表面上嚴格的制度背後,為官員留下很多腐敗的“後門”。
“防範醫藥監管領域職務犯罪,必須要依靠科學的制度設計,需要多管齊下,綜合治理。”饒力明等認為,首先,對於重要崗位官員,要完善輪崗制度,實行合理的分權、限權,建立與行政處罰決定配套的諸如“主辦人負責制”、“合議會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制”等機制。同時,要充分發揮法規處等部門對於相關制度、決策、措施的審核把關作用和糾錯職能。
其次,要按照國家規定,嚴格落實定期公告藥品抽查檢驗結果,制定諸如對藥品不合格質量檢驗報告“統一歸集、專人申報,統一審核、專人審批,統一公告和專人監督”等配套制度,並切實執行,堵塞藥品質量公告漏洞,防止官員徇私舞弊不予公告甚至公告期內提前删除公告信息的現象;完善藥品集中採購招投標各流程細節,引入暢通多方監督管道,確保公平公正。
“在規範官員權力運行的同時,還需要對行賄人、受賄人、介紹賄賂的人和單位加大懲罰力度,有效整治行政權力運行‘商業化’的不正之風。”湖南省金洲律師事務所律師彭凌風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