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5月16日電/台“法務部”十五日正式公布琉球籍“廣大興28號”漁船遭菲槍擊的鑑定報告,根據這份台灣檢警完成的報告指出,菲國海巡人員多集中往船員躲藏之漁船左後側駕駛座下方之機艙掃射,涉有殺人故意。
中國時報報道,“法務部”政次陳明堂說,依據國際法慣例,菲國執法人員射殺台灣漁民,菲國有責任,賠償須由菲國國家負擔。
陳明堂說,依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洪石成因身中單一頸部左下段貫穿性槍傷,貫穿左頸動脈、氣管、食道,第二─六胸椎爆裂橫斷,主動脈、左上肺葉、右上及右下肺葉破裂,大量出血及氣胸、血胸,低血容性休克及呼吸衰竭死亡。
槍械火力強 確定為他殺
法醫研究所研判,行凶者應是使用高速或火力較強大槍械,如機槍或步槍形成槍傷,槍傷路徑方向為由前往後、由上往下、由左往右,死亡方式為他殺。
另刑警局勘驗廣大興28號漁船,攜回彈頭,認係口徑7.62mm彈頭,經刑事局與“國防部”共同檢視後,考量菲為美援國家,並參考詹氏年鑑資料研判後,應以M14步槍、M240及M60機槍可能性較大,亦不排除其他適用7.62mm口徑槍枝所造成。
船身無撞痕 菲國在扯謊
另漁船經複勘,遭射擊共計四十五發,且外觀未發現明顯撞擊痕跡,因此排除菲國宣稱漁船案發前撞擊菲國船艦,造成菲國執法人員開槍防衛之可能。
陳明堂強調,依國際法慣例,菲國船隻縱屬執行公務,亦應先踐行警告、登臨或行使緊追權等程序,但菲方卻未為之。經勘驗漁船入口彈痕,又多集中朝船員四人躲藏之漁船左後側駕駛座下方之方向掃射開槍,且死者所受之槍傷均為高速貫穿性槍傷,可見菲國執法人員係持槍朝非武裝之漁船船員所在位置掃射,有殺人故意犯意。
案發位置 在台經濟海域
此外,依據廣大興28號航程記錄器(VDR)顯示,五月九日十時許,該船航速從三.三一節加速至十一.八一九節(當時該船位置為東經一二二度五五分四一.三七秒、北緯十九度五九分四七.二七秒),並維持十一至十三節速度,至十一時卅分止。
陳明堂指出,該船船長向檢方指稱,該船遭射擊後,立即改採自動舵駕駛離開;參照“海巡署”等機關報告所述之位置,綜合研判事發時間及地點,認定事發地點為台灣經濟海域區域內,並未侵入菲國領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