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傳合(山東淄博 金融)
中央黨校田國良教授,2010年申請了《省部級幹部腐敗案例研究》科研課題,對上世紀 80年代以來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103個副省部級(或“享受副部級待遇”)以上領導幹部的腐敗案例進行剖析,形成調研報告。(5月27日中國廣播網)
田國良教授這份調研報告,對省部級幹部腐敗現象作了全面客觀的分析,從高管腐敗案的動因、犯罪心理,到預防體系、監督機制的建立等,都提出了系統的建議,其中不乏真知灼見和獨到的見解。
其實,高官腐敗案發率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腐敗高官“兩面性”的問題,也有監督機制缺失帶來的問題。但歸根結底,恐怕還是選人用人機制存在的問題。
高官腐敗現象的發生,無外乎是其個人道德低下、素質不高,抑或是監督管理機制缺失帶來的漏洞,歸結到一點,最關鍵的還在於用人之道存在的問題。
按說,對幹部的選拔任用,從中央到各級黨委、政府,都有嚴格的制度和規定,選人用人只要嚴格認真地執行這些制度和規定,把住入口關,那些所謂的腐敗分子就無晉升的希望,其腐敗也就無有可乘之機。
高官腐敗案發率之所以居高不下,往往與其職位成正比,官職越高,貪污數額越大、腐敗逾嚴重。而這些高官,當初都有著這樣或那樣的問題,或品行不端、或利欲熏心等等。對這些問題,只要嚴格按照選人用人的制度和規定,這些人也就失去了晉升的機會,所謂的高管腐敗案就會大大減少。
相反,如果是明知不符合條件,卻礙於情面和關係,照樣提拔重用,甚至於“帶病”提拔領導幹部,必然會為腐敗現象埋下伏筆,帶來後患無窮。諸如在這份“省部級幹部腐敗案例研究”所選案例中,約有63%的案主,在作案之後仍然獲得提拔,約有48%的案主,在擔任副省部級職務之前就開始了犯罪。這樣的用人之道,不出問題才怪呢?
由此看來,要減少和避免高管腐敗案發率高的現象,各級領導和相關部門尚需在用人之道上襟懷坦蕩、注重實際,確實讓選賢任能、德才兼備的用人之道名至實歸。唯有如此,高官腐敗案發率高的現象再會從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