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黨內法規的權威性、嚴肅性和執行力
與1990年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相比,《制定條例》將原條例名稱中的“程序”二字删去。同時,將省區市黨委制定黨內法規活動納入了適用範圍。
甄小英說,這次修訂增加了制定工作的實體性要求,特別是對黨內法規制定權限作出專門規定,明確了哪些事項只能由黨的中央組織制定、哪些事項可以由中央紀委、中央各部門或省區市黨委制定,有利於從根本上避免或減少無權制定、越權制定、重複制定等無序制定現象,確保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的統一性和權威性。同時,將省區市黨委制定黨內法規納入適用範圍,有助於解決省區市黨委制定黨內法規的做法不夠規範的問題。
與《暫行條例》相比,《制定條例》將“有的黨內法規公開發布”的規定,修改為“黨內法規經批准後一般應當公開發布”,確立了“以公開發布為原則、以不公開發布為例外”的制度。
“法的基本品性就是公開、透明,沒有公開、透明的東西就不能叫做‘法’。”姜明安說,這樣修訂可以提高黨內法規的知曉率,進而監督相應法規的貫徹執行,體現了中國共產黨治黨的民主性、先進性。
引人關注的是,在這次修訂中,《制定條例》用專章對黨內法規備案、清理與評估作出規定:
一是細化了備案制度,規定中央紀委、中央各部門和省區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送中央備案。正是配合這項制度,同步制定了《備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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