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必須建立在三個條件之上:第一,必須是國家之間進行,個人不行;第二,被請求引渡的罪犯的罪行,必須在其所在地也屬於犯罪;第三,兩國必須遵守引渡條約”,莊仲希表示,“以本案為例,首先美國必須啟動司法程序,指控斯諾登犯罪,下達通緝令後方能啟動,同時,指控斯諾登的罪名在香港也必須成立,之後才能按照引渡條約進行。”
他表示,就目前情況看,雖然美國與香港之間簽有引渡協議,但美國尚未啟動法律程序,斯諾登將於何時被起訴,以什麼罪名起訴,仍是未知數。
香港特首梁振英此前接受媒體詢問時,曾表示將“根據香港法律及程序”處理此事。對此,莊仲希指出,這是因為(港府方面)需要“首先確定罪犯”。而現在美國還沒有啟動司法程序,所以“梁振英現在的表態不是說明他軟弱,而是(因為)在司法程序進行之前就討論是否送回去還言之過早。”
就目前而言,最先要關注的是美國政府對斯諾登的具體控罪。而從美國政府發出通緝令到港府放人,莊仲希估計,至少需要五年。因為程序一旦啟動,斯諾登就可以向法庭申請保釋,同時向聯合國難民署申請難民身份。而者兩個審判“序曲”就會持續耗時不少,才能定案。此外,斯諾登還可以宣稱本案是政治案,並非單純刑事案。因為根據引渡條約,如果是政治問題,就不能進行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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