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6月20日電/美國總統奧巴馬日前終露口風,暗指有意將來港“爆大鑊”的中央情報局前僱員斯諾登引渡回國受審,香港特區政府重申會依法辦事。
香港大公報刊文稱,資深評論員法學博士宋小莊認為,美國遲遲未向斯諾登控以“間諜罪”,及正式提出引渡要求,是基於此罪需面對至少四重法律障礙。宋小莊稱,特區政府可根據三重法律架構,包括《基本法》、香港法例及國際法處理事件。
美須承諾不判死刑
面對斯諾登有機會被美國政府以間諜罪之名,引渡回國。宋小莊指,美國司法部遲遲未以間諜罪檢控,並向特區政府提出引渡要求,原因是以此罪引渡有四重法律障礙。宋小莊解釋,根據國際法例,間諜罪同時亦可是刑事罪,但在普通法上間諜是視作政治上犯罪,而政治犯通常是不能引渡的,而香港《逃犯移交條例》和《證據條例》均就此有明確規定。加上美國間諜罪的最高量刑是死刑,而特區政府則沒有此例,故死刑犯不能引渡,除非美國向香港承諾,引渡斯諾登後將不判死刑。
宋小莊續說,香港法例第503章《逃犯引渡條例》中,其中所列出的46項可引渡罪中,並沒有包含間諜罪,而條例底下的“香港美國關於逃犯移交雙方協議”,所列出的36項罪名中,亦不含間諜罪,但由於協議有兜底條款,即為適應社會情勢的變遷及客觀需要,執法者可在不修改法律原則下,將一些新情況透過兜底條款予以解決,這則可以將間諜罪加入在協議中。但本港法例不設兜底條款,若司法機構維持原有協議,美國政府亦不可提出引渡。
而根據《逃犯引渡條例》及附例“香港美國關於逃犯移交雙方協議”所列出的可引渡罪中,均包含“非法使用電腦罪”。宋小莊稱,美國政府可以此罪要求將斯諾登引渡回國,但他估計美國政府不會這樣做,一來此罪量刑較輕,美國政府或心有不甘,二來美國政府在引渡斯諾登回國後,不能在其身上加上其他罪刑。
或需中央政府協助
對於美國政府及香港特區政府,在引渡斯諾登一事上,會否抵觸《基本法》。宋小莊稱,在“一國兩制”下,若斯諾登向特區政府提出要求人身保護,及香港特區法院審理美國政府的請求等,法理上是屬於特區政府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但如在案件審理中遇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則涉及中央和特區政府的關係。宋小莊解釋,港美雖有移交逃犯的雙邊協議,但“提交引渡人”,即美國政府,及“接受申請人”,即特區政府,均需在中央政府同意下才能正式展開引渡程序。而若在審理時有抵觸《基本法》,最終亦需要中央政府協助和授權才能完成引渡過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