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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學今律師:香港法律下斯諾登將走向何方?
http://www.CRNTT.com   2013-06-22 00:37:38


若美國向香港提出上訴,案件將移交香港高等法院
 
  就程序而言,通緝令發出後,案件將移交香港裁判法院。若司法判決引渡成立,特首在行政上亦有權“拒絕引渡”。但王學今介紹,由於此舉“影響甚大”,在目前的判例中,看不到特首有“拒絕引渡”的先例。相反,若裁判法院最終認為引渡不成立,美國可以向香港提出上訴,將案件移交香港高等法院做出最後判決。若最終引渡成立,斯諾登將回到美國受審。

  審判將主要依據香港法律第503F章《逃犯(美利堅合眾國)令》。該章規定,如果“正當罪行”背後包含“政治動機”,那麼即使“罪行成立”,引渡仍不能成功。因此,庭審中,律師極可能給斯諾登貼上“政治異見人士”的標籤,將案件變成政治案件,使法庭作出有利斯諾登的判決。

  此外,由於香港法律程序複雜,最多可以有一審、二審及終審三次審判,且涉及排期等眾多因素,所以若斯諾登聘請香港人權律師進行辯護,審判很可能持續“三到五年”。王學今介紹,由於這種案件,要“用盡各種各樣的律法程序”,所以費用比較貴,大概要耗掉斯諾登“幾百萬港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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