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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林新強語中評:“斯”人已去 問題仍留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3-06-27 00:21:43


 
  林新強會長表示,對信息的保密是非常重要的,是“法治的根基”,因此香港律師協會十分重視此次事件並將繼續跟進。律師會將與各方通力合作,進一步保障有效執行香港法律。

  林新強會長認為,儘管外交事件無法通過司法途徑解決,但據斯諾登的情報來看,可能存在香港著有商業機構和辦事人員把通訊資料提供給外國的政府的情況。在證據充足的情況下,可以對涉事機構或個人進行檢控。同時,也有適用於任何人的條例,只要證據充足,主事者沒有外交豁免權,就可以進行控訴。如果其人在國外,那麼在證據充分、手續齊全的情況下,也可以利用引渡條例將其引渡至港接受審判。

  一旦確認了這些涉事人士,若有公司或機構因外國的竊聽或黑客行為而蒙受損失,便可針對性的進行控告,獲得補償。

  《基本法》第30條規定:“香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關機關依照法律程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

  據林新強會長介紹,香港政府在監聽方面的體系比較完善,執法部門如若想監聽一般市民的通訊,必須遵守《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內所規定的條件,例如有關監聽行為的目的必須是保障公共安全、防止嚴重罪行等,經有效授權,才可進行。“通訊自由很重要,是《基本法》賦予我們的權利,政府需要予以保障。”林新強會長如是說。

  但林新強會長同時也表示《基本法》屬於憲法性法律,並沒有明確的執行條例。而香港在這方面的立法還遠遠不夠。相關電訊條例很多只是罰款,但此次事件所帶來的惡劣影響,遠不是罰款就能解決的。還需要進一步立法,有嚴厲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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