瀟湘晨報:它有一些什麼具體的改動呢?
李偉:一是對“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罪”的修正。區分“組織、領導”與“積極參加”恐怖活動組織行為的不同社會危害性,對於前者設置更重的法定刑。二是增設資助恐怖活動罪,並規定單位可以構成本罪。三是明確或增設有關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犯罪。
瀟湘晨報:近年反恐犯罪在國際國內均出現很多新特點,僅靠刑法的修修補補很難滿足當前需要。而且一些人把恐怖襲擊活動當成了一般的刑事犯罪。
李偉:國內立法還存在以下問題:一是立法上罪名的界定不夠完善,沒有明確規定恐怖活動、恐怖活動組織、恐怖行為罪這樣基本的概念和罪名,而且將恐怖活動犯罪分散列於其它犯罪中,比如危害公共安全、國家安全罪等。這種分散規定的做法,不利於對恐怖活動犯罪的打擊與防範。恐怖襲擊中的犯罪與平時的同樣犯罪,肯定要有區別。第一,以普通刑事犯罪定性恐怖活動罪,往往會抹殺二者之間的界限,從法律層面和公眾層面對恐怖活動的認識始終處於較低層次,削弱立法的意義。二是,恐怖犯罪適用於普通犯罪條款,導致在程序上,沒有一整套適用反恐的司法程序,增加了法律審判恐怖分子的難度;還有對用網絡和高科技實施犯罪的恐怖分子處罰更加沒有法律依據了。
當然,在2011年10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裡面對恐怖活動進行了明確的界定,並且今年5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涉及恐怖活動資產凍結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但這兩個都沒能從系統上宏觀地解決問題。
瀟湘晨報:你對系統完善反恐立法有什麼意見?你在2008年就介紹國家正在制定《反恐法》,但現在音信全無,有什麼變故嗎?
李偉:發生了什麼也不清楚,但是我們太需要一部《反恐法》了。這樣就可以把立法原則定位於反恐怖犯罪,同時也能明確恐怖犯罪的基本概念,實體和程序就能統一,加強國際反恐聯合也相當重要,這樣才能將恐怖分子在國外的基地連根拔起,斷其根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