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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在湖南資興市小東江上,一位漁民在撒網。新華社 |
中評社香港7月8日電/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四部委日前聯合下發《關於實施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工程的指導意見》(簡稱《意見》),力爭用3年時間實現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改善以船為家漁民居住條件,推進水域生態環境保護。
據《人民日報》報道,《意見》表示,在尊重漁民意願和方便漁民生產生活的前提下,多渠道支持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凡能夠納入現行有關城鄉住房保障政策支持範圍的,優先納入現行相關政策解決;對於無法納入的,通過實施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工程解決。
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工程將被納入全國保障性安居工程範圍,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管理,同等享受相應的土地、稅收、貸款等優惠政策,並將根據漁民戶籍、居住現狀、經濟條件、地理位置等情況,合理選擇新建、翻建、擴建、修繕加固、補助購房等多種安置方式。
資金方面,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工程資金以漁戶自籌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適當補助,並通過銀行信貸和社會捐助等多渠道籌集。中央對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給予補助,無房戶、D級危房戶和臨時房戶戶均補助2萬元,C級危房戶和既有房屋不屬於危房但住房面積狹小戶戶均補助7500元。地方各級政府要加大資金投入,地方補助資金及項目管理等工作經費應納入年度預算,省級人民政府配套補助資金不低於中央補助資金的50%,市縣級財政也要給予適當補助,減免工程建設相關規費。此外,地方各級政府應通過制定貼息、擔保等政策措施,引導金融機構為漁戶上岸安居提供貸款,並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贈和資助等形式支持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
標準方面,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工程建設要以滿足漁戶最基本的居住需求為目標,堅持節約實用和量力而行的原則,從嚴控制建築面積及總造價。國家補助的基本戶型建築面積為60平方米,各地在戶型設計上可根據漁民意願、經濟實力和當地實際情況適當調整。
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工程的補助對象按長期作業地確定,2010年12月31日前登記在册的漁戶至少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方可列為補助對象:一是長期以漁船(含居住船或兼用船)為居所;二是無自有住房或居住危房、臨時房、住房面積狹小(人均面積低於13平方米),且無法納入現有城鎮住房保障和農村危房改造範圍。
《意見》規定,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工程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分賬核算,嚴禁截留、擠占和挪用。要定期對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嚴肅處理。問題嚴重的要公開曝光,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年度計劃完成後,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及時牽頭組織對工程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並在一個月內提交檢查報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部、國土資源部備案,四部委將組織進行抽查。
漁民上岸安居後,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統一組織拆解原居住船和已退出捕撈的生產用船,切實解決停泊點臟亂差問題,加強水域生態保護。對有轉產轉業意願的漁民,要加強就業技能培訓與職業指導,提高就業技能,引導漁民從事其他行業,確保長遠生計有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