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8日電/昨日,《廣州日報》記者從珠海市人大常委會獲悉,備受關注的《珠海經濟特區預防腐敗條例》(徵求意見稿)(下簡稱“條例”)正式對外公布,該條例在幹部選拔任用、政府投資腐敗預防,以及“曬三公”、“裸官”等社會關注的問題上都有詳細的規定,對已有違紀違法問題的、在提拔任職後受到行政撤職或以上處分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作出處分後將啟動其提拔過程的倒查程序;規定領導幹部每年1月要將個人財產、婚姻狀況、子女從業等情況及時進行申報。
珠海市人大法工委主任王智斌介紹,這是全國率先對外公布的預防腐敗條例徵求意見稿,目前汕頭也正在制定預防腐敗法規。
關鍵詞:幹部選拔
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
昨日,記者從珠海市人大公布的《珠海經濟特區預防腐敗條例》(徵求意見稿)中了解到,經查實存在通過利益輸送取得提拔任用資格的,取消任用資格。對已有違紀違法問題的,在提拔任職後受到行政撤職或以上處分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作出處分後15個工作日內,應當啟動其提拔過程的倒查程序。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受到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因違反國家法律,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受到降職或者以上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
關鍵詞:“裸官”
不得進腐敗多發部門領導班子
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得提拔或擔任區、鎮、街黨政正職,不得提拔或擔任市、區工作部門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正職,以及權力集中、腐敗行為易發多發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
“條例”同時規定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從事有利益衝突的經商辦企業、中介服務等活動,或在異地工商注册登記後到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或業務範圍內從事有利益衝突的經商辦企業、中介服務等活動。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相關規定由監察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對領導幹部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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