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門或嘗試預付費制度
據了解,根據電召中心規定,市民通過電召電話預約成功用車服務,但無故違約達到兩次以上(不含兩次)1年內不享受預約承諾。如用車人確有事無法用車,可提前撥打預約電話取消用車,這就不算違約,只要駕駛員尚未達到預定目的地,訂單依然可以取消。
為了提高乘客守信程度,今後各調度平台將嘗試預付費制度。遇到一些乘客約車成功,司機抵達目的地後,卻無法聯繫上乘客的情況,交通部門將從其預付費中進行罰款。
律師質疑:備案制度或為變相行政許可
此外,《細則》明確,手機電召服務運營商應與出租汽車調度中心簽署合作協議,綁定服務、聯合調派,合作協議文本在本市出租汽車行業主管部門備案。手機電召服務運營商應用軟件須經本市出租汽車行業主管部門備案,獲得授權許可,接入行業統一電召服務平台。並提出,官方打車軟件不得嵌入商業廣告,也不許加價。
對此,中國網際網路協會信用評價中心法律顧問、律師趙佔領對媒體表示,《北京市出租汽車電召服務管理試行辦法》其中的備案制度實際上是變相的行政許可,交通主管部門在沒有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是無權設行政許可的。政府有沒有足夠的理由叫停打車軟件,就從準入門檻和管理條件上做文章,使手機叫車軟件這個行業成為半行政化、半市場化的狀態,不利于這個行業的發展。
並且,趙佔領對《細則》中“軟件不得嵌入商業廣告並不許加價”表示質疑,“不允許加價,勉強說的過去,但實行備案制、設置行政許可恐怕依據不足,最讓人不能理解的是禁止打車軟件嵌入商業廣告:1、這是交通部門管理的范圍嗎?應該作為廣告管理部門的工商機關。2、嵌入廣告是打車軟件企業的商業模式,沒有禁止的理由,行政干預不能過度,有形的手不能伸得太長。”趙佔領認為,政府干預過度,會造成手機打車軟件行業發展的障礙,有關部門在統一監管時要避免這類問題發生。
對此,北京元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平則表示,這不是一種個人行為,而是交通委方便統一管理的行為,不存在行政許可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