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說,事故發生後,不管是乘客還是航空公司,都應保持暢通的溝通渠道。尤其對於乘客來說,要及時舉證,這樣才能保證賠償順利進行。
另外,在航空事故中,突發災難對乘客的精神損傷不容忽視。精神賠償如何認定,也是賠償問題中的焦點。
對此,中國民航管理幹部學院教授董念清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在1999年5月的蒙特利爾外交大會上,讚成精神損害與反對精神損害的觀點發生了激烈交鋒。會議的最後結果是,精神傷害不作為一個獨立的可賠償傷害,可賠償的精神傷害應限制在可證明的有嚴重情感傷害的范圍內,對那些由於震動等現象而產生的“飛行恐懼”這一類訴訟都不能賠償。
董念清認為,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關於旅客損害賠償的規定是有缺陷的。儘管公約的原本文字排除精神傷害賠償,但這並不意味著不能獲得精神損害賠償。能否得到精神損害賠償,完全取決于各國國內法的規定與法院的實踐。在韓亞航班事故中遇難的中國公民的家屬、受傷的中國乘客,可以依據我國的侵權責任法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