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12日電/繼前日質疑李某其中一名代理律師身份後,昨晨,李某涉輪奸案中受害人楊女士的代理律師田參軍,通過個人微博發布聲明,稱楊女士對李某新律師欲做無罪辯護“感到極其震驚、憤怒和悲哀”;並透露,楊女士在案發後多次受到李某恐嚇和威脅,極力阻止受害人將此事張揚出去。
今年2月20日,某歌唱家之子李某等5人涉輪奸案被刑拘,7月9日,海淀法院受理此案。
“無罪辯護”令受害人失望
新京報報道,前日凌晨,李某的兩位新律師發布聲明,指出北京警方案發後向社會披露未成年人李某的真實姓名,涉嫌侵權。事後其中一名律師曾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要對李某做無罪辯護。
“驚聞李某的新聘辯護人發出欲對李某做無罪辯護的豪言……令楊女士對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審判更加悲觀失望。”事件並未平息,昨晨,田參軍也發布聲明,一一回應李某律師的聲明,稱對方引用法條片面,並“希望該律師換位思考,如果被害人是他女性家人,他還會為被告人做無罪辯護嗎?”
透露受害人遭毆打輪奸
聲明中,田參軍稱,被害人楊女士已經在孤立無援的情況下,被李某等人肆意毆打,侮辱,並輪番施暴,身體和心靈都受到極大摧殘。案發後,被害人楊女士又多次受到李某恐嚇和威脅,極力阻止被害人將此事張揚出去。被害人在惶恐和無助中經歷了兩天兩夜,不敢向任何人傾訴,也害怕家裡人知道後受不了這個打擊,最終還是選擇了報案。
聲明稱,他做律師這麼多年,也承辦過一些大的有影響的案件,但從沒有一個案子像李某案這樣,讓他“時刻面臨嚴峻甚至嚴酷的考驗,時刻感到無形而無處不在的巨大壓力。”並言語間質疑李某律師行為,“律師應當恪守獨立履行職責的原則,不應迎合委托人或滿足委托人的不當要求,喪失客觀、公正的立場。”
記者昨天聯繫上田參軍,他說,所要表達的觀點在聲明說得很詳細,接下來的表態“會一步步來”。
■ 焦點
李某律師王冉是否應回避此案?
“是否回避需法院核定”
據了解,李某律師之一的王冉,曾在海淀檢察院工作。而根據《檢察官法》,“檢察官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檢察官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昨日12時許,王冉律師沒有在其律所,前台接待人員表示其外出辦案,在說明採訪目的後直至昨晚11時也未能得到回覆。在其律所,一名自稱是其同事的男子表示“(王冉)身份有什麼問題嗎,他以前就是個書記員,還是個聘任制書記員”。
《檢察官法》明確了“檢察官”系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確實沒有提及是否包含聘任制書記員。
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的《檢察人員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暫行辦法》,檢察人員(檢察官、書記員、司法行政人員和司法警察)離任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不過該規定,也未明確書記員等檢察人員離任兩年後能否辦理原單位的案件。
對此,推動了此次《刑訴法》修改的中國人民大學教授程衛東表示,目前關於書記員尤其是聘任書記員的規定確實非常模糊,由於實踐中也很少遇到這種案例,因此還不好說是否屬於回避範圍。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認為,回避的實質是擔心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目前來看檢方已依法提起公訴,看不出因律師身份有何特別關照,但是如果受害人等對此仍持懷疑也可向行業主管部門提出。
據北京市律協執業紀律與執業調處委員會一名負責人稱,如果有人就李某代理人王冉的身份問題向北京市律協進行投訴或舉報,根據相關規定先決定是否立案,立案後才能進行調查。“目前還無人舉報,我們對其身份也不了解,不好回答。他是否需回避此案,還需法院核定。”
■ 隔空激辯
1 媒體是否涉嫌侵權?
李某律師:不僅有很多地方媒體,各大門戶網站,而且還有很多中央主流媒體,通過公開披露姓名、圖片、視頻等對該未成年嫌疑人李某及其家人進行了大量的侵權報道。
還有個別媒體或社會人員,不僅嚴重侵害李某本人及家庭成員的隱私,還借機對李某及其家人進行嚴重的侮辱、誹謗,嚴重損害了李某及其家人的名譽。
受害人律師:媒體為行使社會監督職能,有義務對該案進行報道,以懲惡揚善,激濁揚清。
李某的父母都是我國著名的歌唱家、“老藝術家”,是社會公眾人物,李某從小被其父母帶領參加各種文藝演出和社會公眾活動,也可視為社會公眾人物,其隱私權也同樣應當受到適當的限制。換句話說,媒體有權代表社會對他們的私生活進行一定的監督和報道。
2 應怎樣去保護未成年人?
李某律師:媒體對李某及其家人名譽和人格的詆毀和侮辱,以及對他們個人隱私的侵犯,不僅是違法的,也是違反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而且可以肯定,這絕不是廣大群眾所樂見的。
媒體等有義務遵守法律,愛護和保護未成年人,愛護和保護大半生為人民群眾帶來歌聲和歡笑的老藝術家們。媒體也有義務正確地引導個別存有偏見、偏激的人,在實事求是和尊重他人隱私、尊重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表達各種不同意見和看法。
受害人律師: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九條規定,監護人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而本案李某的父母是否履行了該義務呢?是否讓尚處在義務教育階段的李某輟學了呢?
再比如,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還規定監護人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等。而李某的父母是否盡到此項義務呢?
3 酒吧到底有無過錯?
李某律師:本案是在未成年人等深夜在某酒吧內,經多名成年男女酒吧人員陪酒勸酒大量飲酒之後,到某賓館開房發生的。據《未成年人保護法》,不適合未成人活動的營業場所應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誌,當事酒吧允許未成年人進入,並對其售酒,應承擔責任。
受害人律師:言外之意,喝酒是其強姦他人的誘因,酒是本起強姦案的罪魁禍首。按其邏輯,似乎所有賣酒的商場、酒吧等,都應該關門。否則一旦有人酒後強姦他人,賣酒的人就會獲罪,而實施強姦行為的人反而無罪。此觀點極其荒謬!難道酒後強姦案就不是強姦嗎?
■ 專家
“一切問題應回歸法律本身”
看似將要在法庭上激辯的內容,開庭前,原被告律師已開始通過先後發聲明的方式,展開隔空喊話,針鋒相對,為何會產生這一情況?
某知名刑辯律師認為,該案比較特殊,雙方這種發聲明的方式,主要的還是要讓公眾了解案情,起到澄清作用。但他希望雙方還是應該回到案件本身,注重證據。
這名律師認為,案件還沒有開庭,亦是不公開審理,每個人應該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不要代理一方就站在某一方的立場上、沒有原則地說話,“始終強調還是要看事實證據,不要帶情緒。”他表示,雙方隔空激辯的方式並不能影響法官的判決,最後還是要回歸到案件本身。
研究領域為法律職業倫理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許身健認為,上述聲明中都存在很多措辭不嚴謹的地方,包括律師透露將做無罪辯護也使其個人飽受爭議,這些既反映了律師的職業水準,也折射了目前的法治文明程度。
其呼籲,既然案件現已進入審理階段,一切的問題都應該回歸法律本身,讓法律的歸法律、媒體的歸媒體,等待法院做出公正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