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鄒勇無現金償還,經雙方協議,鄒勇將其位於深圳市的一棟別墅以人民幣5000萬元的價格抵賣給王林。在抵消欠款後,協議約定待鄒勇完成別墅過戶的手續後,王林將余款3700萬元一次性支付至鄒勇指定的銀行賬戶。
2012年5月29日,因鄒勇急需現金,再次找王林協商,請求王林先行支付別墅轉讓款2000萬元,並承諾于2012年6月5日前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同日,王林通過銀行轉賬付款2000萬元給鄒勇。但事後鄒勇並未按約定將上述房產過戶給王林指定的買受人,經王林多次催告,鄒勇仍不履行合同義務。於是,王林起訴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協議,並要求鄒勇返還已經支付的房款3300萬元,並賠償利息損失。
經過審理,江西萍鄉市中級法院判決解除購房合同,鄒勇返還王林購房款3300萬元,並按同期貸款利率承擔利息損失。鄒勇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江西省高級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