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8月4日電/近年來,社會上對養老“雙軌制”,即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採取不同的養老制度,議論頗多,認為這樣很不公平,應盡快並軌。“雙軌制”是怎麼形成的?該如何客觀、全面看待不同群體的養老待遇差?改革的方向是什麼?
從“單位保障”轉向“社會保障”是一個很大的進步
據《人民日報》報道,胡曉義介紹,我國城鎮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逐步推開的,伴隨著我國從計劃經濟走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程。
計劃經濟時期,我國企業基本上都是國有性質,企業職工是“單位人”,在職時的工資、退休後的養老,完全由單位負責。上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的國有企業改革衝擊了傳統的勞動保險制度。為平衡不同企業的退休費用負擔,廣東等地開始試行退休費用社會統籌。隨著企業用工制度和工資福利制度改革的深入推進,1991年,國務院頒布了《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規定社會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在企業大規模覆蓋是從上世紀90年代中後期開始的。當時,我國國有企業普遍出現經營困難,許多企業發不出退休金。有的企業用賣不掉的產品抵退休金,有的幹脆不給辦退休。在此背景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加快擴面,並提出了“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任務目標,解決職工“領不到養老金”這個最突出的矛盾。企業職工養老從“單位保障”邁向了“社會保障”。
在這個階段,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也進行了研究探索,但改革進程相對滯後,仍實行單位退休養老制度。改革的不同步,兩種制度在籌資方式、待遇計發調整和管理方式上均不同,形成了所謂的養老“雙軌制”。
胡曉義認為,“單位保障”模式實際上是企業自我保障,覆蓋面窄、基金規模小、共濟性差,難以適應企業競爭和勞動力自由流動的需要。通過社會保障改革,引入社會保險機制,實現了由企業自我保障向社會共濟的制度轉變,使社會保障的責任從企業自負轉向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擔,有利於均衡企業負擔、促進公平競爭和建立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現代企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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