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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社會戾氣 恢復社會講理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8-05 10:10:08  


  中評社香港8月5日電/日前,首都機場的爆炸案,再一次引來人們對於這種個人極端暴力案件的關注。這其實算是危害最小的一次人為爆炸案了。就在前不久的6月7日下午,廈門一B R T公交車發生爆炸,事故共造成47人死亡、34人因傷住院。近些年來此類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個人極端暴力犯罪頻發,如校園殺童案、機場爆炸案、公交車爆炸等等,如此密集的個人極端暴力,不僅讓人憂慮,而且暴力的持續刺激無法使人能夠心安。我們的社會到底是一種什麼樣的狀況,使個體越來越變得如此具有惡性攻擊性?為什麼會將暴力指向無辜的民眾?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指向全社會的暴力行為,它會將每一個人都置於一種難以幸免的危險之中,我們自己或者親朋好友都可能成為這種極端暴力的受害者,因為我們誰也無法把自己徹底隔離在公共環境之外。所以可以說,每一起個人極端暴力案件,都給社會帶來一次負影響和負能量。對於這樣的個人極端暴力行為,社會的底線應該是譴責,而不能濫於不問是非的寬容與同情的。我們都應該有一個共識或者底線,任何的理由與借口,都不能遮蔽對文明、理性、法治的價值觀念的堅持和追求,誰也不能成為現代社會這些理念與價值的掉隊者甚至缺位者。

  社會變狠與個人的恐怖主義

  近些年出現殺人或危害他人的極端暴力,不再是一種“冤有頭,債有主”式的復仇,而是面向公共群體的報復,成為一種恐怖性質的犯罪。對於這類惡性事件,在中國《刑法》中,一般被歸為“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具體的“故意殺人罪”等罪名,在警方的術語中則稱為“特別嚴重的暴力犯罪”。但是,在一些學術刊物上,一些專家已開始將其稱之為“個體恐怖犯罪”。因為他們的作為已經造成一定意義上的社會恐慌,犯罪具有恐怖性質。

  因此有媒體將之稱為“一個人的恐怖主義”,確實,由於個人的認知上的問題,而對社會充滿仇恨,最後將之發洩在無辜的民眾身上,這完全是一種個人式恐怖主義。這種恐怖主義的可怕之處是在於,它根本無法預料,而且嚴重危害了社會安全,造成社會恐慌。

  但另一方面,我們卻很遺憾地看到,這些年來,這種個人恐怖主義卻在蔓延。而每每有社會的暴力發生,如前不久發生的陳水總實施的廈門BRT爆炸案等,在公眾情緒中,競獲得同情,有的人把自己的境遇都投射到這些人身上,然後將之假想為社會不公平等的反抗者。

  但如果從另外一個方面又可以發現,其實整個社會更像是進入了一種叢林社會,這種發狠還不僅僅是上對下的壓迫,也存在同樣層面的群體間的發狠,而在弱勢群體中,似乎情況更為糟糕,弱者對弱者的殘害與暴力,可能會達到一種更殘忍的地步,比如陳水總縱火拖著別人一起玩完也夠狠,成年人對待兒童也一樣夠狠。還有民眾動輒對貪官、犯罪嫌疑人的喊打喊殺,必欲除之而後快。

  而且通過分析,我們可以發現,很多個人極端暴力案件的實質,都是弱者對於弱者的一種社會暴力,而就是這種弱者對弱者的殘害與暴力,可能會達到一種更殘忍的地步。

  歸根結底,暴力絕對不是正常社會解決問題的途徑,所有人卻應該對之進行無條件指責的。但是暴力作為一種簡單直接方式,卻有著的示範效應,特別是在雙方不能心平氣和以平等姿態對話時,於是暴力就蔓延開來了,讓一些走入極端,以暴力作為沖擊他人或抽象的“社會”的武器,形成一個人的“恐怖主義”。而最後,作為弱勢方甚至以暴力抵抗為榮,還給自己極端行為增添了“正義”、暴力有理的成分在裡面,更有甚者,一些人還為這種暴力喝彩。這顯然是值得反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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