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尹富強認為,即使肖文偉是專案組組長,也無權批捕,對應案件檢察機關的檢察長有批捕權。如果沒有達到批捕要求檢察院卻批捕了,錯在檢察院。
肖文偉、文迪波涉嫌侵佔民營資產。
解釋:王先生稱,這是太子奶租賃給高科奶業時的事,有當時投資公司的員工寫的證詞為證,“把資產從太子奶剝離出來,賣給(這個)投資公司”,王先生認為這種情況“當然違規,他對自己租賃的財產怎麼能有處分權呢?”
分析:尹富強說,一般情況下租賃只會產生在一定期限內的使用權。轉讓是否超越了租賃權,還要根據具體合同規定來看。
肖文偉、文迪波涉嫌構成侵佔罪,“肖文偉利用市政府及公安、法院的權力迫使李途純簽字,將太子奶無條件無代價贈送文迪波”。
解釋:對於指稱肖文偉“迫使”的證據,王先生稱,“這個也可能是人證吧”。
分析:尹富強表示,這類案件不是僅憑幾個證人就能認定是否構成犯罪的,但可以從證人處獲取線索進一步查證。根據當前獲得的信息,判斷肖文偉是否構成犯罪還為時過早,可以根據這個線索深挖。
文迪波、肖文偉涉嫌瀆職犯罪。肖文偉批準株洲政府注入高科奶業1.3億元現金,“直接為他們個人目的付出5000多萬,並沒有用在太子奶生產銷售上,而是用在買官賣官、人情報銷”。
解釋:王先生稱,“為什麼要寫舉報信呢,就是因為證據不是很全,以舉報信的形式舉報,調查的責任就不在我們這邊了。不是說沒有證據,我不能確定是哪一些證據。李總比較清楚”。
分析:尹富強表示,通常情況下,一般的舉報人很難獲得被舉報人犯罪的核心證據,只要是有相應的線索,作為舉報是沒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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