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點換乘均時不宜超過3分鐘
標準規定,車站站廳、站台規模以及出入口通道、樓梯、自動扶梯、售檢票口(機)等設施的能力,應按該站超高峰設計客流量確定,即按該站預測遠期高峰小時客流量或客流控制期的高峰小時客流量的1.1至1.4倍設計。
標準規定,同站台換乘的行走時間不應超過1分鐘;節點換乘的平均行走時間不宜超過3分鐘;通道換乘的平均行走時間不宜超過5分鐘。與國際標準一致,除去上下車和候車時間,適宜的換乘平均行走時間為3分鐘。6節B型車換乘車站,站台滯留人數大於400人說明換乘能力差。
換乘通道寬度方面,單向換乘通道裝修後的最小淨寬不應小於5米,雙向換乘通道裝修後的最小淨寬不應小於8米。換乘通道長度大於60m時,宜採取夏季降溫措施。
另外規範規定,車站出入口、消防專用出入口與人員集中的體育場館、影劇院、展覽館、游樂場以及居住小區、幼兒園、托兒所、中小學等場所的進出口應該有最小距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