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12日電/2013年8月12日,新疆喀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對巴楚“4▪23”暴力恐怖案件中木薩▪艾散等5名被告人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分別以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非法製造爆炸物罪、故意殺人罪數罪並罰,判處被告人木薩▪艾散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參加恐怖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數罪並罰,判處被告人熱合曼▪吾甫爾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參加恐怖組織罪、非法製造爆炸物罪數罪並罰,判處被告人拜克熱▪外力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參加恐怖組織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吾斯曼▪買買提、塔依爾▪吾布力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有期徒刑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天山網報道,法庭審理查明,自2008年3月以來,木薩▪艾散等五名被告人與暴力恐怖團夥成員喀斯木▪麥麥提等人多次進行宣揚宗教極端思想的非法宗教活動,收聽觀看境外恐怖組織煽動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音視頻,為實施暴力恐怖活動印制大量宣揚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的反動書籍,購置器材進行暴恐體能技能訓練,製作砍刀等凶器和用於暴恐活動的旗幟、標識,購買了大量制爆原料,先後製造10枚爆炸裝置並進行了試爆。
2013年3月8日,喀斯木▪麥麥提、被告人木薩▪艾散成立了暴力恐怖組織,喀斯木▪麥麥提為主要頭目,被告人木薩▪艾散負責製造爆炸裝置和作案工具,被告人拜克熱▪外力負責提供制爆原材料。其後,被告人木薩▪艾散夥同喀斯木▪麥麥提多次組織被告人吾斯曼▪買買提、塔依爾▪吾布力等恐怖組織成員進行非法宗教活動、暴恐訓練、制爆試爆,並錄像記錄訓練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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