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糖果分類中無“功能性潤喉糖”一說
同樣都是食品,潤喉糖因為添加了中藥就可以例外,進行功效宣傳嗎?記者在網上看到,部分關於潤喉糖的行業性文獻中有“功能性潤喉糖”這樣的提法。
“功能性潤喉糖”到底算食品還是保健品?就這個問題,記者採訪了中國食品工業協會糖果專業委員會相關負責人,該負責人表示,我國糖果分類沒有“功能性潤喉糖”一說。
記者查詢我國糖果分類標準(GB/T23823-2009)印證了這一說法,該標準中對糖果僅僅從材質、生產工藝來分類,如以砂糖、淀粉糖漿為主要原料的就被歸入砂糖、淀粉糖漿型硬質糖果,以植物膠、動物膠或淀粉膠為主要原料的就歸入凝膠糖果,對潤喉糖並沒有單獨列出標準,也未特別提及潤喉糖的屬性分類。也就是說,只有“QS”標識的潤喉糖和我們平常吃的水果糖、牛奶糖並沒有什麼不同,都屬于普通食品中的糖果類。
未申報 添加藥食同源成分也不能算保健品
記者注意到,目前市面上的潤喉糖主要分為兩大類,一類是“QS”食品類的潤喉糖,一類則是有“小藍帽”標識的保健食品。而這兩類潤喉糖在成分上並沒有明顯區別,只是添加的中藥成分有所不同。
同為潤喉糖,為什麼有的是保健品,有的只能作為食品?中國保健協會副秘書長趙新華表示,雖然同為潤喉糖,但配方不同,功效各異。潤喉糖申報為保健食品應滿足兩個條件,一是配方內有藥食同源或國家規定可入保健食品的成分,二是有國家規定的27種保健食品功能中的一兩項功能。但如果沒有申請保健食品批號,即使加入了藥食同源的成分,也不能宣傳其有保健功效。
對於將食品中某一種成分提出強調其功效,是否也有違規宣傳嫌疑的問題,趙秘書長表示,這是一種打擦邊球的做法,屬于暗示該食品有某種功效,判斷和查處都有一定難度,消費者只能根據上下文做出自己的判斷。
違規企業對違規宣傳問題避而不談
我國《廣告法》規定,食品廣告內容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與藥品混淆的用語。《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中也明確規定,食品廣告不得出現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地宣傳治療作用,也不得借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該食品的治療作用。而潤喉糖身為食品卻自稱保健品,甚至宣傳對疾病有治療功效,不僅已涉嫌違法,對消費者也造成了極大的誤導,甚至可能使其貽誤病情。
對於廣告宣傳涉嫌違法,記者分別聯繫了上述潤喉糖生產企業,慢嚴舒檸好爽糖生產商桂龍藥業始終處於“負責人出差中”狀態,記者多次聯繫,均未得到回復。廣州王老吉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了解情況後會給記者郵件回復,但截至發稿時,記者也未收到。雲南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藥飲片分公司謝先生表示,違法宣傳的可能是一些私人網絡賣家,當記者表示,雲南白藥官方網站也有相關宣傳時,該負責人表示,需要了解相關情況,之後會聯絡記者,但記者始終未得到來自該公司任何人的答復。
廣西金嗓子集團一經銷商表示,金嗓子喉寶都樂含片雖然屬于食品,但食品允許進藥店銷售,該公司金嗓子喉片和金嗓子喉寶都樂含片包裝不同,因而不太可能對消費者構成誤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