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薄谷開來的某銀行賬戶信息、交易明細及相關憑證,證實2011年11月28日至2012年1月2日,客戶簽字為谷開來和楊某某,存入戶名為谷開來,十一次存入美元共計2萬元,英鎊共計17900英鎊。
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某銀行信用卡開卡資料、月結單,證實谷開來、薄瓜瓜中國銀行信用卡開卡、消費以及透支情況。
上述證人證言及相關書證,證實了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長徐明出資為被告人薄熙來兒子薄瓜瓜支付信用卡欠款33.54萬元的事實。
公訴人: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六組證據,該組證據由被告人薄熙來的妻子證人薄谷開來、證人徐明證言及親筆證詞,被告人薄熙來的供述、親筆供詞及自書材料,證實被告人薄熙來對徐明支付的機票費用、住宿費用、旅行費用、信用卡欠款及為薄瓜瓜購買的電動平衡車是知情的。
1.公訴人出示證人被告人薄熙來妻子薄谷開來的證言,薄谷開來在偵查階段有1份證言、1份自書材料,證實她告訴過被告人薄熙來,徐明對其本人和兒子薄瓜瓜的資助的情況。
公訴人宣讀證人薄谷開來2012年11月1日的證言節錄。
徐明對我和瓜瓜的資助,幫助我、瓜瓜及他的朋友等支付機票住宿等費用,薄熙來是知道的,因為我和他說過,我向他推薦過徐明,我說徐明很可靠,對我和瓜瓜不錯,徐明也很關心瓜瓜,為瓜瓜上學提供幫助。薄熙來問過我徐明可不可靠,我說徐明很可靠,所以徐明和我們之間的經濟往來薄熙來是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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