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公訴人出示證人時任大連市市長李某某於2012年11月14日所作的證言;證人時任大連市財政局局長閏某某於2012年11月14日所作的證言。二人的證言內容一致,均證實:工程所在單位沒有給大連市政府返回過任何款項。
13、公訴人出示被告人薄熙來的供述、親筆供詞及自書材料,薄熙來在偵查階段2份親筆供詞、在審查起訴階段有1份供述。證明薄熙來聽王正剛關於500萬元的匯報,安排薄谷開來與王正剛商量的事實經過。
公訴人宣讀薄熙來2013年4月2日的親筆供詞。
2002年上半年,王正剛到我沈陽的辦公室,講工程已做完,上邊又撥來500萬元,……建議把這500萬元補貼正在國外讀書和陪讀的谷開來母子。我拒絕了他。以後王正剛又來找我,講了些該款不好處理的理由,並提出如果我忙,他想找谷開來商量一下。當時我缺乏警覺,放鬆了要求,同意王正剛去找谷開來商量,開了口子,成為後來此款進入谷開來律師所賬戶的主要原因。王與穀商量後,我也沒去追問,放任了此事。這是十來年前的事,情況記不清了。此款已進入我妻子相關的賬戶,造成了公款私用,這中間,王正剛找過我,我又給谷開來打過電話,責無旁貸,我願認可檢察機關經分析確認後的調查結果,同時為此承擔法律責任。對此事的發生,我很慚愧,很懊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