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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家:庭上證據足將薄熙來定罪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8-26 10:59:07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劉仁文接受財新網的訪問中指出,從司法實踐來看,只要國家工作人員知道其家屬收受了他人財物,就以受賄罪的共犯來處理。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 

  至於濫用職權的部分,李莊分析指出,薄熙來作為市委書記,地方的最高領導,在知道太太殺人後,沒在第一時間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沒在第一時間安排緝拿兇犯,也沒有在第一時間敦促你的夫人投案自首,還去昆明休閒度假喂鴿子,“定個包庇罪沒問題,包庇罪比濫用職權罪最高刑期要重”。 

  法制網報道也引述參與旁聽的法學專家說,公訴人訊問薄熙來的犯罪事實以及出示及宣讀的證據都顯示,薄熙來濫用職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專家:濫用職權證據充分 

  法學專家指出的要點包括,在王立軍向薄熙來匯報穀開來涉嫌殺人之後,薄熙來打王立軍耳光、摔茶杯都表明幹預辦案態度;對“11.15案件”(穀開來殺海伍德案)承辦人和揭發人王智、王鵬飛進行調查和報復;免除王立軍公安機關領導職務,縱容薄穀開來研究應對王立軍叛逃事件並同意出具虛假診斷證明,批准發佈休假式治療的虛假微博消息的行為。 

  華東政法學院法學教授童之偉在《極權人格與薄熙來》一文中表示,薄熙來貪污受賄兩個罪名,按現行法律已完全能夠成立,至於濫用職權的罪名,確信即使沒有穀開來的謀殺案,檢控方在唱紅打黑中也能夠找到綽綽有餘的罪證。 

  薄熙來當庭翻供是否會影響最後的刑罰,曾擔任穀開來代表律師的李肖霖在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這當中不存在簡單的因果關係。他解釋說:“根據中國法律,一個人如果認罪,坦白如實地交待,可以從輕處罰,但法律沒有規定,不坦白如實交待,就加重處罰。” 

  按照法庭程序,今天進入辯論階段之後,還有一個最後陳述的部分。 

  受訪的獨立評論人士李偉東認為,“薄熙來一定會有個長篇演講,那是他的謝幕演出”。 

  李偉東指出,在質證階段,薄熙來一概不認罪,只承認在王立軍事件上犯錯,很明顯的,他的辯護人要為他進行“無罪辯護”,“這點非常重要,意味著法庭辯論階段將會非常尖銳,薄之後很可能提出上訴,上訴到最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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