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統計,有三分之一的未成年人性侵案與交友不慎有關,而因網絡交友引發的性侵案占總數的10%。此外,未成年人、特別是幼女在遇到侵害時,缺乏足夠的自我保護意識,常常不知或不敢反抗,事後也不敢、不願將遭遇侵害之事告訴家長。
此外,由於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生理和心理教育的多重欠缺,使未成年人難以抵制社會上大量性信息的衝擊,易引發性犯罪。
性侵未成年人面臨重罰
奸淫幼女是指行為人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對於奸淫幼女的行為,1997年《刑法》將其規定為奸淫幼女罪,但是,2002年3月15日兩高下發了《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將《刑法》第236條的罪名確定為強姦罪,取消了奸淫幼女罪罪名。因此,對於奸淫幼女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一般認定為強姦罪。
值得一提的是,對於奸淫幼女的行為,《刑法》規定當事人主觀上必須明知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之發生性關係。但是,實踐中,如果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但是發育早熟,身形高大,貌似成人,虛報年齡,與男青少年談戀愛,而男青少年誤信其為少女,雙方自願發生兩性行為,類似青少年男女談戀愛中越軌行為,男青少年沒有摧殘幼女的犯罪故意,此時一般不會認定為強姦罪中的奸淫幼女行為。
中國:猥褻兒童情節嚴重的,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不管是否自願,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都構成強姦罪,犯該罪者,最高可判死刑。
美國《梅根法案》:不管是否自願,與幼女發生性關係,都會被判強姦罪,有5個州允許對強姦幼女者判處死刑。
德國:與幼女發生性關係,量刑一般在10年以上或是被化學閹割。
韓國:兒童性犯罪最高判50年,同時公開犯罪分子的個人信息。2011年7月,韓國首部針對嚴重性犯罪者進行化學閹割的法案獲得通過。
日本:與未滿18歲者性交或有猥褻行為者,無論是否有金錢往來,作案者都必須受處罰。
波蘭:凡性侵15歲以下的少男少女的性犯罪者,在刑滿出獄前必須接受化學閹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