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在珂律師透露,事發當晚涉案雙方其實經歷過一些轉折,“首先,在金鼎軒吃飯的時候,楊某某還是願意跟李某某發生關係的”,但是到了人濟山莊地下車庫的時候,那時候酒店的領班張某走了以後,雙方沒有談攏,“事情就發生質變了”,“那個時候,楊某某問李某某,張某呢?李某某說,張某已經走了。楊某某就不同意發生關係了。”
“李某某之後多次抽打楊某某,打得還是比較嚴重的,在電梯裡也打了……而到了酒店的房間裡,王某也踹了楊某某。而首先與楊某某發生性關係的也正是他們。而自始至終只有三個人沒打過楊某某。”他表示,楊某某的態度轉變的具體原因不好猜測,但已有確切證據正式證實,這些也被記錄在此案的卷宗中。他強調,“即便是出台小姐,違反其意願用暴力行為與其強行發生性關係,也同樣構成強姦罪。”
李在珂稱,一些細節證明,“這些打人者認識到是強姦”,比如,在事發的酒店中,楊某某讓其中一個打人者先走,結果他反問楊,要是你報警怎麼辦?李在珂還提及的一個細節是,警方的調查取證也已證明,李某某在事發其實也知道他自己犯法了,比如,事發過了兩天,他給他河北的好朋友李某通報了一下事發當晚的情況,李某反問他,那怎麼辦呢?“李某某當時回答李某稱,不願意我們就打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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