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9月2日電/1993年,英國首相梅傑發起了一場“道德回歸”運動。當時,街談巷議盛傳一些議員在收錢後代提議案和替商人獲取情報。為了弄清事實真相,《泰晤士報》派出兩個幹練記者,在1994年秋打扮成藥商,相繼請10名議員在議會上替其藥品生意說話,並且許諾每提一個問題將給1000英鎊的報酬。意外的是,竟有6名議員欣然贊同這種官商勾結的交易。過了幾天,果真有2名議員就藥品問題向福利部長提問,但他們暗地里卻收下了“藥商”所開的兩張1000英鎊的支票。在掌握了真憑實據後,報社毫不客氣地在《泰晤士星期刊》上對此事全盤曝光,令全國嘩然。在這種情況下,梅傑任命一個由諾蘭主持的生活標準委員會開展調查,調查結果顯示,下院651名議員之中有245名議員在院外作兼職,其收入高出了法定年薪的3倍。於是,1995年,在梅傑政府的推動下,諾蘭委員會提出了嚴格部長以及公務員的公職生活準則的意見,規定部長以及特別顧問應遵守和國家公務員相類似的規則,如果要加入公司,須有兩年的隔離期;對公共咨詢和管理組織的管理人員,提出了人事任免和公開性方面的建議,認為應由一名任免委員會的委員來調整任免程序,所有的任命都須聽取其職能小組或者獨立委員會的意見。
實際上,作為世界上第一個工業化國家,英國也是現代政治腐敗的鼻祖。雖然英國不時會曝出大大小小的醜聞,卻不至於擴展成大範圍權錢交易和嚴重的政治腐敗,這與其權力運行制度的構建密不可分。早在1889年,英國就頒布了首部反腐敗法,即《公共機構腐敗行為法》。其後,英國分別於1906年和1915年兩次頒行《防止腐敗法》。二戰後,英國在1948年頒行的《人民代表法》、1962年通過的《北愛選舉法案》、1964年頒行的《許可證法》、1972年制定的《北愛地方政府法》、1988年通過的《犯罪審判法》、1989年通過的《地方政府和住房法》、2001年制定的《反恐、犯罪和安全法》等等,都針對政府官員的行為制定或添加了新的法律條文。2003年3月,布萊爾政府又公布了新的《反腐敗法》。長期以來,英國在透明國際的排名中其廉潔指數均比較靠前,這是英國加強制度建設的結果。
防止權力濫用行為,英國主要依靠文官制度。英國有一套完整、具體、實用的行為法規,用以規範公務員的行為。英國的公務員制度始於1854年,公務員約有60萬人,共分為12級。與推行高薪養廉的國家不同,英國文官收入並不很高。低級和中級文官的薪水與非文官同等人員差不多。高級公務員待遇相對較高,但比起在私營公司任職的經理們仍差距甚遠。英國公務員之所以比較廉潔,是因為英國有一套較完善的公務員招聘、培訓、任用、管理和監督的制度,對公務員必須遵循的六條原則,即誠實、負責、客觀、政治中立、保密、公平,以及公務員的職業保障、權利保障、行為規則、活動意向、活動幅度和活動程序都做出了詳盡規定。英國文官守則的總綱規定非常明確,文官必須效忠於國家,誠實正直,不能將個人利益置於職責之上,不能以權謀私。為此,守則作了許多具體規定。例如,公務員持有或者將獲得可能和本人工作的部門利益不符的公司股份時,須報告或者請求上級;不能洩露經濟情報;不能利用工作的便利而得到的信息用於投機;禁止接受與工作有關的個人或者單位的禮品、饋贈和酬金,以及他們頻繁或者定期的宴請;不能從事第二職業。而文官出於外交禮節,不便謝絕禮品時,受禮前要請示,受禮後應交公處理。同時,英國政府還把道德建設作為公務員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制定了政府工作“無私、正直、客觀、責任感、公開、誠信、領導才能”七大原則,並對每條原則都做出了詳細解釋。與此同時,又相繼制定了國會議員行為準則、特別顧問行為準則、部長行為準則、公務員行為準則等,從制度上保證了公職人員的廉潔從政行為。
建立財產申報制度。1883年,英國議會通過了世界上第一部關於財產申報的法律,即《淨化選舉、防止腐敗法》,規定了議會中議員選舉費用的限額和對選舉舞弊的刑罰。法律規定,如果官員個人財產與其正常收入之間存在差距,就必須作出解釋和說明。如不能提供合法所得的證據,就會被認定為灰色收入,進而被治罪。此外,瑞德克里夫——莫德委員會於1973年提出了關於財產申報等預防腐敗措施的建議,對於議員的傭金、從公司獲得的利益、從地方政府的土地獲得的利益,實行強制登記。英國的官員分為議會議員和公務員兩類。議會議員實行收入狀況披露制度,要把各種收入、福利和形形色色的好處擺在明處。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免費旅遊等福利,以及官員從事咨詢、寫作、講學和協助他人經營等活動的所得收入,必須逐一申報。英國普通公務員申報財產和收入隻限於本人,其子女、配偶、父母和其他親屬的收入和財產不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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