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9月4日電/人民日報今日刊登評論文章稱,最近警察對薛蠻子的處理讓一些人譁然,認為背後有“深意”,但文章說非要把打擊違法行為與妨害言論自由劃上等號,恰恰折射出少數人對言論自由的認識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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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迅先生曾辛辣諷刺一些人的思維方式:一見短袖子,立刻想到白臂膊,立刻想到全裸體,進而一路聯想到私生子。80多年過去了,這種“想象的躍進”,在我們身邊還時不時地冒出來。
最近,有網絡大V涉嫌嫖娼和聚眾淫亂被拘留,社會輿論一片嘩然,人們普遍對警方依法處置表示認同。但也有個別人,總覺得這背後有“深意”,認為“不在於他嫖娼,而在於他是大V”,猜度抓嫖是“揪住別人的褲腰帶以讓他閉嘴”,為的是“殺雞儆猴”。於是乎,在捕風捉影的想象中,一起普通治安事件,竟與“打擊言論自由”掛起鈎來。個中觀點,值得深思。
事實勝於雄辯。一些網絡大V從事違法活動,被當場抓了個現形,而且據其供述,惡習早已染上。違法犯罪者落網,在一個法治社會是最正常不過的事情。一些人不反思道德之失、行為之垢,不正視公序良俗、法律規定,反要倒打一耙,說什麼“設局設套”,如此罔顧事實,實在令人震嘆。更有甚者,公開為醜惡現象張目,說什麼“賣淫嫖娼是一個人不可侵犯的主權”,這種是非不分、黑白顛倒的謬論,自然受到網民們的痛斥。
橋歸橋路歸路,一碼歸一碼,非要把打擊違法行為與妨害言論自由劃上等號,恰恰折射出少數人對言論自由的認識誤區。在他們眼里,言論自由就是絕對自由、絕對權利,什麼話都可以說而不必顧及社會後果,掌握話語權的人更是拿著“只照別人不照自己”的手電筒,坐在道德與法律不能觸碰的“金鐘罩”里,享有言行上的豁免權,即便違了法、犯了罪,也說不得、碰不得。否則,就是“侵犯言論自由”。“你查出他造謠,他說你打壓;你抓到他嫖娼,他說你報復”,兜來轉去,醉翁之意,還在於劃出法外之地、留出法外特權,追求那種既虛妄又有害的“自由”。
孟德斯鳩說過: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擁有自由了,因為其他人也同樣有這個權利。任何自由都有邊界,即便在歐美國家,也為自由劃定了明確禁區和限制內容,都不能突破法律制度的底線。一旦衝撞了底線,也會依法懲治。因為如果沒有秩序、沒有責任、沒有對他人權利的基本尊重,一個人的“絕對自由”,就意味著對無數人的“絕對傷害”;所有人的“絕對自由”,則意味著“所有人對所有人的戰爭”。這絕非人類所崇尚的自由價值的本義,在現實中更是不得人心,根本行不通。
道並行而不相悖。依法辦事,正是為了構建良好社會秩序,為所有人的權利夯實防火牆。法治與言論自由,應是雙贏。如果一定要從某些大V涉嫌違法被捕的事件中讀出點“深意”,那就是,在日益文明法治的中國社會,不管是網絡名人還是普通網民,不管是政府官員還是平民百姓,都應依法而行,遏制假惡醜,崇尚真善美,激發積極向上的正能量。如此,方能有個人發展的海闊天空,社會進步的乘風破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