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成舉報投訴“有目的”
李銘澤解釋,廉署所調查貪污的案件,很多投訴人都是“有目的”的,“我個人認為,有一大部分,大約30%、40%(投訴)是有目的,當然可能是個人目的、團體目的或政治目的……如果是有選舉的年份,一到選舉日之前的幾個月,由登記開始便很多投訴,要我們成立一組人,專注處理這方面的工作……選舉的投訴,大部分都是‘有目的’的,有部分有理據,有部分只是憑空想像……我們是有機制處理到的”。
高調“宣傳”影響調查
被問及反對派經常在向廉署“舉報”前大張旗鼓邀請傳媒宣傳,李銘澤直言,他“完全不鼓勵這樣做”,雖然從法律觀點上,這樣做並無牴觸法律,但倘“被舉報者”就此投訴,“舉報者”就有可能會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三十條。劉慧卿即嘗試從對方口中套出類似的“舉報”並無影響廉署運作時,李銘澤反駁指,類似的“政治舉報”的確會影響廉署的調查,“佢(反對派中人)高調通知外界知道,包括當事人,有機會可能會讓當事人毀滅證據,對我們取證就有困難”。 |